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 -
- 固定电话:
- 0571-861721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姚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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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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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9****8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锦鹏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姚国平 | 30.4% | 人民币15.2万元 |
张国民 | 23.2% | 人民币11.6万元 |
陆建明 | 23.2% | 人民币11.6万元 |
诸寿松 | 23.2% | 人民币11.6万元 |
杭州锦鹏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建明; 营业期限: ****-*-* 至 ****-*-*; 组织机构: 陆建明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诸寿松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国平; 营业期限: ****-*-* 至 ; 组织机构: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诸寿松 职务: 监事; | 2017-03-2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建明; 营业期限: 2016-4-1 至 9999-9-9; 组织机构: 陆建明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诸寿松 职务: 监事;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姚国平; 营业期限: 2016-4-1 至 ; 组织机构: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诸寿松 职务: 监事; | 2017-03-22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6-4-1 至 ; | 营业期限: 2006-3-24 至 2016-3-23; | 2016-04-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R | 注册号:********9394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1 |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6-4-1 至 ; | 营业期限: 2006-3-24 至 2016-3-23; | 2016-04-0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85326501 | 2016-04-0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品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纺织品水溶性涂层胶涂层加工;纺织品织造。; 股东: 陆建明, 11.6万; 张国民, 11.6万; 诸寿松, 11.6万; 姚国平, 15.2万; 组织机构: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诸寿松 职务: 监事; | 一般经营项目: 纺织品水溶性涂层胶涂层加工;纺织品织造、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姚宝法, 20万; 姚国平, 30万; 组织机构: 姚宝法 职务: 监事;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4-02-24 |
企业类型变更 |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涂层胶涂层加工;纺织品织造、销售。; 注册号: ********93943; 股东: 姚宝法, 20万; 姚国平, 30万; 组织机构: 姚宝法 职务: 监事;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涂层胶涂层加工、销售; 注册号: ********048; 股东: 姚国平, 50万; 组织机构: 姚宝法 职务: 监事;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9-08-14 |
企业类型变更 |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涂层胶涂层加工;纺织品织造、销售。; 注册号: ********93943; 股东: 姚宝法, 20万; 姚国平, 30万; 组织机构: 姚宝法 职务: 监事;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 纺织品水溶性涂层胶涂层加工、销售; 注册号: ********048; 股东: 姚国平, 50万; 组织机构: 姚宝法 职务: 监事; 姚国平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9-08-14 |
杭州锦鹏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陆建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诸寿松 | 监事 |
杭州锦鹏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2-12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涂层定型生产线配备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部分收集废气的管路破损,废气经管路破损缺口直接排至外环境;燃煤锅炉配有水膜除尘设施,喷淋水经沉淀后排至外环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另发现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烘干机,我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主要从事钒制品涂层加工生产。2015年3月26日,当事人涂层定型生产线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经管路破损缺口处直接排至外环境,即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 2015年6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事告[2015]第2-12号《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 我局认为:2015年3月26日,当事人涂层定型生产线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部分废气未经处理,经管路破损缺口处直接排至外环境。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 2015-07-03 |
杭州锦鹏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与杭州锦鹏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12 | (2016)浙0110行审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