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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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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裘海红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任智华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任垚翔 | 潘任龙 | 2021-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任垚翔;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裘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潘任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裘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04-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潘任龙;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裘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任智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姓名: 裘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03-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潘任龙 | 任智华 | 2021-03-3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光缆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门窗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电线、电缆经营;保温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金属制品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零配件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模具销售;光纤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水上运输设备销售;渔需物资销售;航空运输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橡胶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消防器材销售;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纸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紧固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轮胎,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服务:货运: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05-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任智华 | 裘海红 | 2019-10-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任智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裘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任智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裘海红;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10-17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轮胎,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服务:货运: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服务:货运:普通货运。 | 2018-12-1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号 | 杭州市双浦镇三阳村***号 | 2018-01-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服务:货运:普通货运。 |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服务:货运:普通货运。 | 2018-01-16 |
注册资本变更 | 注册资本: 50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任智华, 200万; 裘海红, 300万; | 注册资本: 10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任智华 , 40万; 裘海红, 60万; | 2016-12-13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注册资本: 50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服务:货运:普通货运。; 许可经营项目: ; 股东: 任智华, 200万; 裘海红, 300万; | 注册资本: 100万;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股东: 任智华 , 40万; 裘海红, 60万; | 2016-12-1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1173D | 注册号:********4838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28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1173D | 注册号:********48385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2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双浦镇三阳村***号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电话: | 住所: 西湖区留和路***号***室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有效期至****年*月**日)。 电话: | 2013-08-05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双浦镇三阳村365号;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电话:; | 住所: 西湖区留和路129号518室;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货运: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电话:; | 2013-08-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裘海红; 股东: 任智华 , 40万; 裘海红, 60万; 组织机构: 任智华 职务: 监事; 裘海红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智华; 股东: 裘海红, 40万; 任智华 , 60万; 组织机构: 任智华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裘海红 职务: 监事; | 2010-10-0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裘海红; 股东: 任智华 , **万; 裘海红, **万; 组织机构: 任智华 职务: 监事; 裘海红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任智华; 股东: 裘海红, **万; 任智华 , **万; 组织机构: 任智华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裘海红 职务: 监事; | 2010-10-08 |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裘海红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任智华 | 监事 |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运罚决字[2016] 第3301004116160118号 |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22日06时45分左右,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丽景路与之江路路口巡查时,发现浙A.8H159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孙健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孙健驾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车牌为浙A.8H159的工程自卸车在龙坞长埭村进行短驳运输,运费80块钱一车,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7-21 | |||||||||||||||||||
西城法罚字[2016]第11001420号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2016年01月11日08时30分,西湖区城管执法局蒋村中队执法队员王建平、朱兴梅在监督检查(依法定程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其承运的位于西湖区余杭塘路与五常港路交叉口西侧的万科西庐二期项目建设工地出入口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造成车辆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经现场测量,被污染的路面长12米、宽3.5米计42平方米。经查明,该工地出入口于2016年01月初开出使用的。执法队员发出西城法(蒋)责改字【2016】第1215909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已于当日10时00分前将被污染的路面清理干净,并于2016年01月13日10时前按规定在该工地出入口设置好车辆冲洗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6-01-18 | |||||||||||||||||||
余运罚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077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 2015-03-20 | |||||||||||||||||||
余运罚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余运罚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号
行政相对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0号518室 关于 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2015年05月15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良睦路口时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余祥敏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蒋村载运泥土运至余杭街道东西大道沈家店,运费400元每车,途经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良睦路口时遇余杭区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余祥敏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余祥敏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余祥敏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7号),余祥敏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7号)上签字。2015年05月15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强、吴国良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05月15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袁强、吴国良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余祥敏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285 kg。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已违反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2015 年 05 月15 日 | 2015-05-15 | |||||||||||||||||||
余运罚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号 | 区交通运输局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余运罚字 [2015] 第 33018402201500176号
行政相对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120号518室 关于 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审理,现查明:2015年05月15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良睦路口时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余祥敏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蒋村载运泥土运至余杭街道东西大道沈家店,运费400元每车,途经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良睦路口时遇余杭区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余祥敏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余祥敏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余祥敏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7号),余祥敏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7号)上签字。2015年05月15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强、吴国良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05月15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袁强、吴国良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余祥敏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285 kg。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已违反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相对人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改正。 行政相对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余杭农村合作银行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2015 年 05 月15 日 | 2015-05-15 | |||||||||||||||||||
富城法罚字[2015]第11012683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5日,当事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驾驶员张佑风驾驶浙A7G936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区八号路路段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查获时系当天第一车运输。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账号:*025)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2015-08-20 | |||||||||||||||||||
富城法罚字[2015]第11012690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5日,当事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驾驶员李伟驾驶浙A7G929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在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区八号路路段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查获时系当天第一车运输。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账号:*025)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2015-08-20 | |||||||||||||||||||
富城法罚字[2015]第11012905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25日当事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让驾驶员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浙A7G593)将工程渣土从杭州市转塘镇一工地运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倾倒,车辆办理了《杭州市富阳区建设渣土工程准运证》正本,但未办理《杭州市富阳区建设渣土工程准运证》副本。2015年07月25日11时00分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查处。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属于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2015-08-21 | |||||||||||||||||||
富城法罚字[2015]第11017051号 | 富阳市城管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9日,当事人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驾驶员宋祖胜驾驶浙A7H850的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满载工程渣土,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大学城学院路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被查获时系当天第一车运输。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无准运证运输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富阳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账号:*025)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2015-12-25 | |||||||||||||||||||
富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35116100103号 | 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4月18日09时30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杭州市富阳区超限运输检测站巡查时,发现浙A.3D185/浙A.833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吴国荣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装载一车石子从三桥至合丰,运费为500元每趟,当事人吴国荣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后执法人员经《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4-21 | |||||||||||||||||||
富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35116100164号 | 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6月15日10时05分,杭州市富阳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富阳320国道郜村路口巡查时,发现浙A.1H953自卸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龙文亮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龙文亮驾驶浙A.1H953自卸车装载一车石头从唐家坞至受降大庄村,运费为300元每趟,当事人龙文亮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后执法人员经《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6-15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402201500077号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03月19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五常街道高教路与02省道交叉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孙军涛驾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9G258重型自卸货车,从五常街道13号地块项目装载渣土运至闲林街道乐山红叶工地,运费每车200元整,孙军涛当场无法出示浙A.9G258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孙军涛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03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9G258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未来科技城所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9G258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孙军涛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1号),孙军涛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1号)上签字。2015年03月19日本案报经本处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方成昂、姚纲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03月19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方成昂、姚纲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孙军涛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9G258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整备质量为12285kg。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伍仟元整 | 2015-03-20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402201500102号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03月31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恒生科技园路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张秀普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9D129重型自卸货车,从花蒋路与双龙路交叉口工地载运渣土运至径山镇小古城村杨府山石矿,运费200元每车,途经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恒生科技园路口时遇余杭区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张秀普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03月31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9D129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9D129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张秀普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4】第04552号),张秀普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4】第04552号)上签字。2015年03月31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方成昂、姚纲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04月01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方成昂、姚纲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张秀普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9D129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400 kg。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 | 2015-04-01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402201500176号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05月15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良睦路口时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余祥敏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从杭州市蒋村载运泥土运至余杭街道东西大道沈家店,运费400元每车,途经余杭街道文一西路与良睦路口时遇余杭区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余祥敏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余祥敏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0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余祥敏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7号),余祥敏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557号)上签字。2015年05月15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强、吴国良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05月15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袁强、吴国良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人余祥敏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7F258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285 kg。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 | 2015-05-15 | |||||||||||||||||||
余运罚决字[2015] 第3301840215100001号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11月26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区东西大道龙腰路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张佑风驾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G835重型自卸货车从仓前街道舒心路载运泥土运至瓶窑镇长命桥,运费300元每车,途经余杭区东西大道龙腰路口遇余杭区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张佑风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7G835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7G835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张佑风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739号),张佑风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5】第04739号)上签字。2015年11月26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强、吴国良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5年11月30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张佑风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7G835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405kg。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5-12-01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40216100025号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3月01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仓前街道红卫北路与闲林港西路路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胡发枝驾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7G593重型自卸货车从仓前宝力工地载运泥土运至德清,运费400元每车,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胡发枝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6年03月01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7G593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7G593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胡发枝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6】第04741号),胡发枝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6】第04741号)上签字。2016年03月01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强、吴国良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6年03月09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胡发枝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7G593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405kg。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3-09 | |||||||||||||||||||
余运罚决字[2016] 第3301840216100044号 | 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6年03月30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余杭区仓前街道红卫北路与海创路路口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王东驾驶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浙A.8H507重型自卸货车从仓前街道舒心路载运泥土运至海智工地,运费170元每车,途经仓前街道红卫北路与海创路路口遇余杭区运政执法人员检查,检查中因当场无法出示该车辆营运证及其它有效证明被查获。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制作现场笔录和拍照取证,王东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2016年03月30日,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道路运输信息系统查询得知: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浙交运管许可杭字330106200179号),浙A.8H507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车辆营运证。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运经营。同日,余杭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报经本处负责人批准,依法对浙A.8H507重型自卸货车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王东出具了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6】第04745号),王东在执法人员开具的道路运输扣押车辆决定书(余运扣字【2016】第04745号)上签字。2016年03月30日本案报经负责人同意后立案,并指定袁强、吴国良两位执法人员对该案进行调查,2016年04月01日余杭运政执法人员袁强、吴国良经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受委托人王东制作询问笔录,其承认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为业务繁忙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浙A.8H507重型自卸货车参加货运经营,该车准备质量为12405kg。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2016-04-01 |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施月琴与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2-19 | (2016)浙0110民初13433号 |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郭守河与郭守河、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1-09 | (2015)杭余民初字第3821号 |
杭州市萧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4-12 | (2016)浙0109行审19号 |
杭州一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吴道根、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 | 2014-03-26 | (2013)杭拱民初字第1197号 |
杭州之江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郭守河、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1-09 | (2015)杭余民初字第3821号 |
张美尧、张美虞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2015-12-16 | (2015)杭西民特字第40号 |
陈孝明与沙锋、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2-16 | (2015)杭西民初字第4195号 |
戴关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12-01 | (2016)浙0111刑初71号 |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 2016-12-01 | (2016)浙0111行初34号 |
杭州双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 2016-12-01 | (2016)浙0111行初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