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咪娅西餐厅--显耀无尽浪漫,让您醉心其中
帕咪娅西餐厅时尚典雅,提供时尚的自助餐和自选菜,全面坚持采用高品质之食品原材料,荟萃各国的别样风味,优雅的用餐情调,让您在觥筹交错间回味无穷。
帕咪娅西餐厅时尚典雅,提供时尚的自助餐和自选菜,全面坚持采用高品质之食品原材料,荟萃各国的别样风味,优雅的用餐情调,让您在觥筹交错间回味无穷。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262号
- 经理:
- 颜军德
- 经理手机:
- 189****65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9****6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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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帕咪娅餐饮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颜军德 | 100% | 人民币51.888800万元 |
杭州帕咪娅餐饮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号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号 | 2019-06-1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427D | 注册号:********3730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427D | 注册号:********37308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3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262号;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1260、1262号; 电话:; | 2015-09-1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号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晖路、号 电话: | 2015-09-1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西餐(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咖啡、兑制饮料);零售:卷烟、雪茄烟(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西餐(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咖啡、兑制饮料)(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2014-04-1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西餐(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咖啡、兑制饮料);零售:卷烟、雪茄烟(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服务:中西餐(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咖啡、兑制饮料)(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2014-04-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股东: 颜军德, 51.8888万; 组织机构: 蒋海敏 职务: 执行董事; 林良明 职务: 监事; 颜军德 职务: 总经理; |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张中富, 5.1888万; 蒋海敏, 15478万; 林良明, 15478万; 颜军德, 16.6044万; 组织机构: | 2014-03-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股东: 颜军德, 51.8888万; 组织机构: 蒋海敏 职务: 执行董事; 林良明 职务: 监事; 颜军德 职务: 总经理; | 企业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股东: 张中富, 5.1888万; 蒋海敏, 15478万; 林良明, 15478万; 颜军德, 16.6044万; 组织机构: | 2014-03-11 |
杭州帕咪娅餐饮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颜军德 | 总经理 |
蒋海敏 | 执行董事 |
林良明 | 监事 |
杭州帕咪娅餐饮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地税滨行罚决[2016]13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1月27日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遗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有奖专用)1份,发票代码233001500533,发票号码04462486,均已登报声明作废。 二、处罚决定 该纳税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应处罚款10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滨江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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