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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丁山河村 -
- 经理:
- 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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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彭邦平 | 66.669491525424% | 人民币78.67万元 |
沈加林 | 33.330508474576% | 人民币39.33万元 |
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彭邦平 | 沈凯捷 | 2022-09-3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彭邦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沈加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沈凯捷;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姓名: 沈凯捷;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沈加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沈凯捷;证件号码:******************; 职位: 财务负责人; | 2022-09-30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9-3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彭邦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沈加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沈凯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沈加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9-3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丁山河村 | 杭州余杭区塘栖镇丁山河村 | 2022-09-3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凯捷; 股东: 沈加林, **.**万; 沈凯捷, **.**万; 组织机构: 沈加林 职务: 监事; 沈凯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荣; 股东: 陆金生, **.**万; 沈加林, **.**万; 方荣, **.**万; 组织机构: 方荣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沈加林 职务: 监事; | 2016-07-0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凯捷; 股东: 沈加林, 39.33万; 沈凯捷, 78.67万; 组织机构: 沈加林 职务: 监事; 沈凯捷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方荣; 股东: 陆金生, 39.33万; 沈加林, 39.33万; 方荣, 39.34万; 组织机构: 方荣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沈加林 职务: 监事; | 2016-07-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52D | 注册号:********5966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7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77332652 | 2016-04-0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652D | 注册号:********5966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7 |
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沈凯捷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沈加林 | 监事 |
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安监管罚〔2015〕42号 | 区安全监管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5年5月27日,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泡车间外危险化学品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投料间内危险化学品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发泡车间外危险化学品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作业场所、投料间内危险化学品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作业场所有两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2015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余安监管罚告〔2015〕4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杭州方荣塑料泡沫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之规定,拟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平安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账号 *1,收款人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