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专业生产LED灯具、锂电池、充电器、手电筒、太阳能灯具等电子产品;另提供金属、塑料等材质的喷漆加工。公司于研发、生产、品质、包装和销售一条龙服务,可根据客户的要求定制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公司现有产品已通过各种专业要求的认证。公司主旨: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导向,以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为发展目标;公司的经营理念:诚信务实、客户至上、科学制造、精艺求精。 本公司座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69号,欢迎各界朋友莅临本公司参观和指导工作,您的参与是立文设计的动力;您的参与是立文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您的参与是立文发展的基石。让立文和您一起共创美好明天!!!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杭州市余杭区 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69号
- 固定电话:
- 5718621896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总经理:
- 沈立鹰
- 经理手机:
- 1598819080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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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9****0808 |
座机号码 | 0571-8621896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
简称: | 立文电子配件 |
主要经营产品: | LED灯具; 锂电池; 充电器; 手电筒; 太阳能灯具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电子配件、电器配件、机械配件生产、加工。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配件、电器配件、机械配件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110563040057A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7-05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0年01月01日 |
职员人数: | 11人 |
注册资本: | 30 (万元) |
所属分类: | 锂电池公司 » 余杭区锂电池公司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 余杭区 » 余杭区星桥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19413646 |
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沈立鹰 | 70% | 人民币21.0万元 |
吕丽萍 | 30% | 人民币9.0万元 |
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563040057 | 2016-07-0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057A | 注册号:********4819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05 |
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沈立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吕丽萍 | 监事 |
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1-19号 | 区环保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201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喷漆废气配备的处理设施喷淋水泵未运行,烘干废气未配备处理设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并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69号,于2010年11月经环保审批,从事电器配件、电子配件及机械配件的生产加工,整体项目自2011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5月未通过环保验收,烘干废气未配备处理设施,且2015年5月6日,当事人喷漆废气配备的处理设施喷淋水泵未运行。 2015年7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1-19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 我局认为:当事人烘干废气未配备处理设施,2015年5月6日,当事人喷漆废气配备的处理设施喷淋水泵未运行,且整体项目自2011年4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5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 2015-08-14 |
杭州立文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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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2142 | 戈莱特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 | 2015-03-18 | |
16512142 | 戈莱特 | 灯具空调 | 11 | 商标注册申请等待驳回复审 | 2015-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