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兴包装机械厂是一家集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主要生产食品、饮料、乳品等化工原料包装机械,积累了多年的生产经验和开发能力。可提供工艺流程、包装设计、定做非标产品。
本厂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先进的生产设备,产品结构新颖,工艺合理,,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浙江杭州是一座人杰地灵、风景秀丽、交通便捷的旅游城市,本厂随时以的产品、的信誉、的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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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拱墅区拱康路18号7幢 -
- 固定电话:
- 86-0571887474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张雪峰
- 厂长手机:
- 1380579562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1112
- 传真号码:
- 86-0571-88747456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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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新兴包装机械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雪峰 | 56.25% | 人民币45.0万元 |
张桂海 | 31.25% | 人民币25.0万元 |
沈丽丽 | 12.5% | 人民币10.0万元 |
杭州新兴包装机械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2-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07069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2-28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拱墅区拱康路18号7幢; 行业: 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机械的制造、加工;金属制品的加工。; 经营方式: ; 注册号: ********; 组织机构: 张雪峰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 | 住所: 余杭区良渚镇谢村; 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机械。; 许可经营项目: ; 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 注册号: ********307; 组织机构: 电话:; | 2013-12-03 |
住所变更 | 住所: 拱墅区拱康路18号7幢 行业: 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包装机械的制造、加工 金属制品的加工。 经营方式: 注册号: ******** 组织机构: 张雪峰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电话: | 住所: 余杭区良渚镇谢村 行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一般经营项目: 包装机械。 许可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 注册号: ********307 组织机构: 电话: | 2013-12-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雪峰; 注册资本: 80万人民币; 股东: 沈丽丽, 10万; 张桂海, 25万; 张雪峰, 45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桂海; 注册资本: 30万人民币; 股东: 孟金仙, 6万; 杨水木, 9万; 张桂海, 15万; | 2006-11-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雪峰; 注册资本: 80万人民币; 股东: 沈丽丽, 10万; 张桂海, 25万; 张雪峰, 45万;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桂海; 注册资本: 30万人民币; 股东: 孟金仙, 6万; 杨水木, 9万; 张桂海, 15万; | 2006-11-24 |
杭州新兴包装机械厂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雪峰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杭州新兴包装机械厂的行政处罚
余地税稽罚[2016]42号 |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19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度 该公司与杭州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350万元,和“房屋装修合同”合同金额320万元: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以“杭州宁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余杭地方税务局瓶窑税务分局开具发票,发票代码:233001320343,发票号码00356760,工程款,发票金额350万元,发票代码:233001320343,发票号码00356761,房屋装修,发票金额320万元,共计发票2份。 经确认为无真实业务的虚假合同,该公司取得(接受)的2份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余杭地方税务局良渚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良渚税务分局 | 2016-06-30 |
杭州新兴包装机械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1910636 | 杭星 | 机械设备 | 7 | 商标无效 | 200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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