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301室,我公司主要提供服务:餐饮管理,热食类食品制售,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批发、零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鲜活水产品,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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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301室
- 经理:
- 梁润婵
- 经理手机:
- 1881488048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228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简称: | 有膳餐饮管理 |
主要经营产品: | 服务:餐饮管理,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粥);批发、零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鲜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除专控)。 |
经营范围: | 服务:餐饮管理,热食类食品制售(涉及环保凭证经营),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鲜活水产品,电子产品(除专控)。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06000453665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吊销,未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5年11月03日 |
注册资本: | 2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餐饮业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西湖区 西湖区西湖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3661163 |
杭州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亦军 | 30% | 人民币60.0万元 |
梁润婵 | 30% | 人民币60.0万元 |
杨义绿 | 30% | 人民币60.0万元 |
罗晶 | 10% | 人民币20.0万元 |
杭州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罗晶、梁润婵、杨义绿; 清算组负责人: 梁润婵;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号; 联系方式: *********** | - | 2020-04-0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热食类食品制售(涉及环保凭证经营),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鲜活水产品,电子产品(除专控)。; |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粥);批发、零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鲜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除专控)。; | 2016-06-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热食类食品制售(涉及环保凭证经营),电子商务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鲜活水产品,电子产品(除专控)。; | 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餐饮管理,湿式点心(面条、馄饨、豆浆、粥);批发、零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鲜活水产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网上销售:电子产品(除专控)。; | 2016-06-29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301室; 执照有效期限: 2015-11-3 至 9999-9-9;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1号主体育场东看台下1-44号; 执照有效期限: 至 ; 电话:; | 2016-03-31 |
住所变更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室 执照有效期限: ****-**-* 至 ****-*-* 电话: |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黄龙路*号主体育场东看台下*-**号 执照有效期限: 至 电话: | 2016-03-31 |
杭州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亦军 | 执行董事 |
杨义绿 | 监事 |
梁润婵 | 经理 |
杭州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杭地税西罚[2016]82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04月25日至2016年04月25日对你(单位)2016年03月31日至2016年04月25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丢失通用机打发票12份,发票代码:233001571133,发票号码:14936948至14936950;14936959至14936967.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罚款1600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杭州市西湖区 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西湖税务分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 2016-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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