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蜀山街道朝阳村 -
- 固定电话:
- (0571)8236412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张志祥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1203
- 地区编码:
- 330109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 |
简称: | 萧山志祥喷塑 |
主要经营产品: | 油烟机静电喷塑加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油烟机静电喷塑,喷塑加工五金制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109742909432P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9-27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2年08月29日 |
职员人数: | 8人 |
所属分类: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 » 萧山区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厂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 萧山区 » 萧山区蜀山 |
类型: | 工厂 |
顺企编码: | 4715249 |
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志祥 | 100% | 人民币10万元 |
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1200 | 原邮政编码:311203 | 2021-06-2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姚家桥工业区 | 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 | 2021-06-22 |
企业类型变更 | 个人独资企业 | 私营独资企业 | 2021-06-1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42909432 | 2016-09-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432P | 注册号:********5679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9-27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 电话:; | 住所: 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朝阳); 电话:; | 2014-11-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 电话: | 住所: 萧山区蜀山街道朝阳社区(朝阳) 电话: | 2014-11-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油烟机静电喷塑,喷塑加工五金制品**; | 一般经营项目: 油烟机静电喷塑**; | 2010-10-2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油烟机静电喷塑,喷塑加工五金制品**; | 一般经营项目: 油烟机静电喷塑**; | 2010-10-22 |
注册号: ********56794; | 注册号: ********860; | 2008-04-11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56794; | 注册号: ********860; | 2008-04-11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60; | 2008-04-11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0 | 注册号: *****50 | 2007-03-09 |
注册号: ********860 | 注册号: ********850 | 2007-03-09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860 | 注册号: ********850 | 2007-03-09 |
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的行政处罚
(萧)安监管罚〔2015〕20号 |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 当事人: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类型:私营独资企业;住所: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投资人:张志祥。 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蜀山街道安监办到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的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3月12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现已查明:201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蜀山街道安监办到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溪头黄社区的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我局于3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3月2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成,已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记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15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2.2015年3月12日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的身份;3.2015年3月12日制作的《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4.201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5.2015年3月12日对当事人的员工***制作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事实;6.2015年3月12日提取的***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其身份;7.2015年3月26日制作的《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用于证实当事人已按期整改的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2015年3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对告知书内容无异议,陈述申辩无意见。 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鉴于当事人已于2015年3月26日对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了记录,主动消除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汇缴专户),账号 *01112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 2015-04-10 | ||
萧运罚决字[2015] 第33010902201500673号 | 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 2015年06月11日9时56分,杭州市萧山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占来晓、王秀红在杭州萧山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宋加强送检的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的营运车辆浙A.1VS73厢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记录的车辆二级维护记录有效期至2015年05月08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运输车辆。当事人无不予、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车辆维修备案记录卡复印件1份;(2)《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3)委托书1份;(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6)行驶证复印件1份;(7)当事人陈述1份;(8)现场笔录1份。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15-06-11 |
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汪芬美与宋加强、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 2014-09-10 | (2014)杭萧民初字第3835号 |
孔俞木与宋加强、杭州萧山志祥喷塑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 2014-09-10 | (2014)杭萧民初字第38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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