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郑家垅 -
- 固定电话:
- (057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阮年坤
- 邮政编码:
- 311604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8****1861 |
座机号码 | 0571-6410085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建德市马目砖瓦厂 |
简称: | 马目砖瓦 |
主要经营产品: | 红砖 |
经营范围: | 生产:烧结页岩空心砖(不含采矿)。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82000037021 |
发证机关: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1979年11月25日 |
所属分类: |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厂 » 建德市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厂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 建德市 » 建德市下涯镇 |
顺企编码: | 4861728 |
建德市马目砖瓦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村民委员会 | 100% | 人民币30.100000万元 |
建德市马目砖瓦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郑建良 | 阮年坤 | 2020-12-2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143954418 | 2016-11-2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418K | 注册号:********3702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1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郑家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阮年坤;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生产:烧结页岩空心砖(不含采矿)。; 电话:; | 住所: 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月华; 一般经营项目: 红砖制造(不含采矿)。; 许可经营项目: ; 电话:; | 2014-03-2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月华;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小明; | 2012-03-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月华;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小明; | 2012-03-20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红砖制造(不含采矿)。; 注册号: ********37021; | 一般经营项目: 红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至20098.10止)。; 注册号: ********306; | 2010-06-24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红砖制造(不含采矿)。; 注册号: ********37021; | 一般经营项目: 红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至20098.10止)。; 注册号: ********306; | 2010-06-2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小明; 经营范围: 红砖(凭有效许可证经营至20098.10止)。; 电话:; | 住所: 马目乡施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汉年; 经营范围: 红砖(凭许可证生产)。; 电话:; | 2009-03-0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汉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阮年坤; | 2006-04-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汪汉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阮年坤; | 2006-04-0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阮年坤; 身份证编号:330; | 法定代表人:郑瑞林; 身份证编号:330126; | 2000-03-2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法定代表人:阮年坤;身份证编号:330; | 法定代表人:郑瑞林;身份证编号:330126; | 2000-03-29 |
建德市马目砖瓦厂的行政处罚
建经信墙罚决字〔2015〕第1号 | 市经信局 |
建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经信墙罚决字〔2015〕第1号
当事人:建德市马目砖瓦厂;类型:集体企业;住所: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郑家垅;法定代表人:阮××;注册资金:叁拾万壹仟元;经营范围:生产烧结页岩空心砖(不含采矿);注册号:330182000037021;代码:14395441-8。 根据杭州市新墙办交办要求核查举报建德市马目砖瓦厂墙改违法行为,2015年1月4日上午,建德市墙改办执法人员陈××、王××两位同志对建德市马目砖瓦厂墙体材料生产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在该厂区范围内发现存有粘土实心砖情况,但通过核对杭州市新墙办交办举报信中的2014年11月25日的照片及砖瓦厂《生产记录》及《发货单》,确实存在生产销售粘土实心砖情况。执法人员对相关票据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该案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指定建德市墙改办陈××、王××为案件承办人员负责进一步调查。2015年1月5日,建德市墙改办执法人员陈××、王××对建德市马目砖瓦厂墙体材料生产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2015年1月6日,建德市墙改办执法人员陈××、王××对建德市马目砖瓦厂承包经营者陈××(厂长)和陈××(记帐员)进行了调查和询问。2015年1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建德市马目砖瓦厂在2014年11月25日生产了8000块粘土实心砖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受托人陈××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陈××全权代表当事人负责该案的事实。 2、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举报照片与实物核对照片壹张、生产记录照片壹张、发货单照片壹张、询问笔录,证明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确实存在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事实。 3、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26日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粘土实心砖共捌仟块事实。 本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了《建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建经信墙罚先告字[2015]第1号),并于2015年1月15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作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粘土实心砖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地址:新安路193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1月20日
| 2015-01-20 |
建德市马目砖瓦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建德市马目砖瓦厂与皮早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8-25 | (2016)浙0182民初01776号 |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马目砖瓦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5-07-17 | (2015)杭建行审字第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