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 位于浙江 湖州市南浔区,主营 针织纱 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善琏镇含山村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86-572-36725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陆镯坤
- 经理手机:
- 1351138282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3014
- 传真号码:
- 86-572-367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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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2-36728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湖州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陆镯坤 | 55% | 人民币42.9万元 |
杨筱明 | 45% | 人民币35.1万元 |
湖州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7-12-1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李明华;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李明华;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谭继红;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陆镯坤;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2-1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1636F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7-12-1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435 | 2009-07-03 |
注册号: ******** | 注册号: ********435 | 2009-07-03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杨筱明; 出资额: 35.1; 百分比: 45%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42.9; 百分比: 55% |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38.22; 百分比: 49% 姓名: 沈根红; 出资额: 39.78; 百分比: 51% | 2009-05-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杨筱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姓名: 沈根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09-05-1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杨筱明;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沈根红;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09-05-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姓名: 杨筱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姓名: 沈根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09-05-12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沈根红;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费建荣;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08-09-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 姓名: 沈根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费建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8-09-10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38.22; 百分比: 49%姓名: 沈根红; 出资额: 39.78; 百分比: 51% | 姓名: 陆镯坤; 出资额: 38.22; 百分比: 49% 姓名: 费建荣; 出资额: 39.78; 百分比: 51% | 2008-09-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经理姓名: 沈根红;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费建荣;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陆镯坤;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8-09-10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78 | 58 | 2007-03-09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费建荣:39.78万元 | 费建荣:29万元 | 2007-03-09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陆镯坤:38.22万元 | 陆镯坤:28万元 | 2007-03-09 |
投资人备案 | 费建荣:**.**万元 [新增] | 费建荣:**万元 [退出] | 2007-03-09 |
注册资本变更 | 78( + 34.48276% ) | 58 | 2007-03-09 |
注册资本变更 | 78万元( + 34.48276% ) | 58万元 | 2007-03-09 |
湖州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陆镯坤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杨筱明 | 监事 |
湖州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浔人社监罚决字﹝2015﹞5号 | 区人力社保局 | 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浔人社监罚决字﹝2015﹞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湖州新丝源纺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陆镯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善琏镇含山村工业园区。 案由: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2015年5月7日,群众举报当事人有涉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于2015年3月违法延长24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其中工作260-280小时的有10人,工作281-300小时的有2人,工作301小时以上的有12人。 本局认为当事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劳动用工不规范。安排张琴等24名劳动者较长时间工作,且未能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具体证据有: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律主体适格,以及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资格;2.当事人职工名册复印件和2015年3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24名劳动者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3.当事人2015年3月份员工考勤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5年3月违法延长24名劳动者工作时间;4.陆镯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有效身份,且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5.对法定代表人陆镯坤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相应的法律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据此,本局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浔人社监令字﹝2015﹞12号),指令当事人:依法调整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2015年5月22日,当事人已按指令要求进行了改正,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 对当事人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浔人社监罚先告字﹝2015﹞4号),告知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数额,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最终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减轻了违法后果,决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按每人100元标准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的从轻处罚。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付至湖州市南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地址: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南浔区行政中心十四楼1410室),由其代收后转交至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分行湖州市地方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政府或者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20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