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丁甲桥桥西农资点,办公室地址位于南太湖明珠、鱼米之乡湖州,长兴县夹铺镇丁甲桥丁新村,我公司主要提供农药零售。化肥、农膜、饲料零售,为农业生产提供植保、机收、机耕、排灌服务及其技术咨询,水稻种植。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长兴县夹铺镇丁甲桥丁新村 -
- 固定电话:
- (0572)620283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魏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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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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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2-6205500 |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丁甲桥桥西农资点 |
简称: | 长兴稼佳农药 |
父公司 | 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农药(除剧毒品,剧毒杀鼠剂外,不含高毒农药)零售。(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9日,危险化学品 |
经营范围: | 农药(除剧毒品,剧毒杀鼠剂外,不含高毒农药)零售。(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9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化肥、农膜、饲料零售,为农业生产提供植保、机收、机耕、排灌服务及其技术咨询,水稻种植。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522000033434 |
发证机关: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已注销 |
成立时间: | 2009年05月15日 |
所属分类: | 农药厂 » 长兴县农药厂 |
所属城市: | 湖州企业网 » 长兴县 |
顺企编码: | 23689166 |
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丁甲桥桥西农资点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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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04A0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农药(除剧毒品,剧毒杀鼠剂外,不含高毒农药)零售。(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9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 | 许可经营项目: 农药(除剧毒品,剧毒杀鼠剂外,不含高毒农药)零售(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9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29日) | 2015-10-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C04A0U | 注册号:********3343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08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农药(除剧毒品,剧毒杀鼠剂外,不含高毒农药)零售(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9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29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2-06-1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化肥、农膜、饲料零售,为农业生产提供植保、机收、机耕、排灌服务及其技术咨询,水稻种植。 | 一般经营项目: 农药(除剧毒品、剧毒杀鼠剂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4月29日)、化肥、农膜、饲料零售,为农业生产提供植保、机收、机耕、排灌服务及其技术咨询,水稻种植。(涉及国家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经营) | 2012-06-11 |
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丁甲桥桥西农资点的行政处罚
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376号 | 长兴县县市监管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376号; 案件名称: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丁甲桥桥西农资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长兴稼佳农药有限公司丁甲桥桥西农资点;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魏毛头;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5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与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抽检的农伯乐?百草枯为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生产的200g/L瓶装百草枯水剂,执行标准为GB 19308-2003,规格为200克/瓶,生产日期2014/06/26,保质期二年,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871,生产许可证号:XK13-200-00626,抽样单编号NO:3308254,抽样基数200瓶,抽检数量1瓶,备样数量1瓶。2015年7月15日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检测得上述批次百草枯的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为5.1+1-0.5、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浓度(20℃)/(g/100mL)为5.3+1-0.5,分别不符合GB 19308-2003中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分数/%18.5+1-0.5、百草枯阳离子的质量浓度(20℃)/(g/100mL)20+1-0.5的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百草枯系当事人2015年5月28日自长兴县某化肥农药有限公司以65元/箱的价格购进12箱(每箱20瓶,共240瓶),店内售价为4元/瓶(合80元/箱),在2015年7月29日送达检验结果时还有3箱尚未售出。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严格的进销台帐,根据当事人的负责人陈述及结合相关凭证,当事人经营额为960元,获利为13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整(¥135); 3、没收违法销售的60瓶农伯乐?百草枯水剂。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1815),一并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长兴县县市监管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5-09-16 | 2015-09-16 | ||
长工商经处字〔2015〕第376号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伍元整(¥135); 3、没收违法销售的60瓶农伯乐?百草枯水剂。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仟捌佰壹拾伍元整(¥1815),一并上缴国库。 | 2015-11-25 | 2015-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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