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高桥镇漕泾村马家木桥,于2005年05月31日在嘉兴成立。在钱伟忠带领下,龙顺食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水产加工品的加工、批发、零售;货运,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桐乡市高桥镇漕泾村马家木桥 -
固定电话:
(0573)88991382
总经理:
钱娟琴
电子邮件:
lszc1588@126.com
邮政编码:
3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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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8991382
电子邮箱ISZC158@126.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
简称:
龙顺食品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的加工、批发、零售;货运。
营业执照号码:
330483000016290
发证机关: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核准日期:
2016-09-06
经营期限:
2025-05-30
经营状态:
存续
经营模式:
成立时间:
2005年05月31日
所属行业:
食品厂 » 桐乡市食品厂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高桥镇
顺企编码:
6120194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钱雪庆63.91%人民币204.5万元
钱娟琴27.66%人民币88.5万元
钱伟忠8.44%人民币27.0万元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投资人变更姓名: 钱伟忠; 出资额: 27; 百分比: 8.4375%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88.5; 百分比: 27.6563%姓名: 钱雪庆; 出资额: 204.5; 百分比: 63.9063%姓名: 钱伟娟; 出资额: 27; 百分比: 8.4375%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88.5; 百分比: 27.6563%姓名: 钱雪庆; 出资额: 204.5; 百分比: 63.9063%2016-12-15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的加工、批发、零售;货运。一般经营项目: 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热风干燥蔬菜)]、水产加工品(盐渍水产品)的加工、批发、零售。2016-12-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钱伟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钱雪庆;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钱伟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钱雪庆;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12-15
投资人变更姓名: 钱伟娟; 出资额: 27; 百分比: 8.4375%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88.5; 百分比: 27.6563%姓名: 钱雪庆; 出资额: 204.5; 百分比: 63.9063%姓名: 蒋洪法; 出资额: 27; 百分比: 8.4375%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88.5; 百分比: 27.6563%姓名: 钱伟忠; 出资额: 204.5; 百分比: 63.9063%2016-09-06
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钱雪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蒋洪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2016-09-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5636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9-06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钱雪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蒋洪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2016-09-0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5636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9-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钱雪庆;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蒋洪法;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钱伟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2016-09-06
投资人备案姓名: 钱伟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钱雪庆;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蒋洪法;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钱娟琴;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钱伟忠;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6-09-06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钱伟忠执行董事
钱伟忠经理
钱雪庆监事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5〕27号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2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忠,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016290。 现已查明: 2015年1月7日检查时你单位榨菜加工生产正常,脱水蔬菜生产线已停止生产,经采样检测,入网口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2030mg/L、氨氮浓度42.4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水量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3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日内改正,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玖拾陆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2015-04-13
桐环罚字〔2015〕70号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7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伟忠,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016290。 现已查明:2015年4月22日检查时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外东北侧有一个露天土坑,土坑内存有大量的废水,经采样检测,土坑内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820mg/L、氨氮浓度145mg/L、pH值5.81,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调查,该土坑内的废水为脱水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和从其他地方拉来的腌制废水,且该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钱伟忠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登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等事实情况。 证据二:2015年4月22日制作的《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6张现场检查照片,证明4月22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外东北侧有一个露天土坑,土坑内存有大量的废水,土坑未做防渗漏措施,废水与外环境直接接触等事实。 证据三:2015年4月23日制作的《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张现场检查照片、高桥镇×××村情况说明,证明对土坑大小、土坑内存放的废水数量现场测量取证,以及该土坑地块是高桥镇××村×××组土地,不是你单位生产用地的事实。 证据四:监测报告,证明土坑内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820mg/L、氨氮浓度145mg/L、pH值5.81,均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事实。 证据五:《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厂区外东北侧露天土坑由你单位设置,土坑内废水为你单位脱水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和你单位从其他地方拉来的腌制废水,土坑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对×××身份和其在《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上述事实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钱伟忠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5年5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对行政处罚事项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经听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是本案中提到的土坑是否可以存贮废水或废弃物;二是利用土坑存贮废水或废弃物是否故意;三是告知的拟作出15万元行政处罚是否适当。经听证调查:你单位在厂区外东北侧的高桥镇漕泾村马家木桥组土地上挖有长20米、宽20米的坑塘,坑塘内存贮有你单位脱水车间产生的清洗废水和从其他地方拉来的腌制废水,经采样检测,土坑内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浓度3820mg/L、氨氮浓度145mg/L、pH值5.81,均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禁止性规定。你单位认为利用坑塘存贮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初衷是为了防止废水处理设施细菌死亡,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非是故意用来排放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这一点已在本案审议过程中给予了采信。告知拟作出15万元行政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2-16“输送或者存贮污水10吨以上或者废弃物量在2吨以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调查,现场测得坑塘长20米、宽20米、深0.25米,共存贮有100立方米的废水量,远超过自由裁量规定中的输送或者存贮污水10吨或者废弃物量在2吨的量。另外,你单位提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对检测报告中入网口检测数据有异议,并提供了两份证据;我局认为,坑塘内存贮有你单位车间3内的废水和从其它地方拉来的100多吨腌制废水,坑塘内废水中多个污染因子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你单位认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理由不充分,同时“危害后果”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法定的构成要件;入网口检测数据与本案违法情节无关联,听证中提供的两份证据不予采纳。听证后,我局对本案进行了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2-16“输送或者存贮污水10吨以上或者废弃物量在2吨以上,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2015-05-14
(浙桐)质技监罚字〔2016〕23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定量包装产品专项执法检查。在你公司成品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一批成品待销的标注净含量为130克的小川郎油炒榨菜,经清点共计400箱,20000包,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产品进行了抽样,桐乡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检测人员对抽样产品进行了现场检测。2016年3月28日,桐乡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JYZ-16030014号),根据该报告,上述抽样批次的小川郎油炒榨菜被判定为净含量不合格(平均实际含量为133.1克;大于1倍,小于或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要求≤7件,实测为25件;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要求为0件,实测为3件)。2016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浙桐)质监检告字〔2016〕C6号)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JYZ-16030014号)。2016年4月29日,经批准立案。现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2016年5月18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你公司涉嫌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小川郎油炒榨菜)案进行了审理,并拟定了行政处罚事项。2016年5月19日,本局向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送达了《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浙桐)质技监告字〔2016〕23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在本局办理本案过程中,你公司对本局提出的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等无异议。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小川郎油炒榨菜)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小川郎油炒榨菜),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圆整。 2016-05-19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21324555秦情硒梦方便食品30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2016-09-18
21324294秦情硒梦饲料种籽31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2016-09-18
21324515秦情硒梦食品29商标注册申请中2016-09-18
20607475小川郎食品29商标注册申请等待受理中2016-07-11
13645969图形食品29商标注册申请完成2013-12-02
11940474脆当当食品29商标异议申请完成2012-12-24
8708390小川郎食品29商标已注册2010-09-28
6643798碧玉春翠食品29商标已注册2008-04-07
3322032小川郎食品29商标无效2002-09-27

桐乡市龙顺食品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104920797A发明公布2015-09-23一种榨菜皮膳食纤维饲料及其制备方法其他类不包含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钱伟忠
CN101664054A发明公布2010-03-10一种脱水蔬菜的制备方法其他类不包含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钱德甫
CN104892320A发明公布2015-09-09一种由废弃榨菜皮生产的有机肥料及其制备方法肥料;肥料制造钱伟忠
CN102726682A发明公布2012-10-17即食蔬菜的非腌制加工方法其他类不包含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钱伟忠
CN101664054B发明授权2012-09-05一种脱水茭白的制备方法其他类不包含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钱德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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