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于2010年07月14日在嘉兴成立。在晋其兰带领下,际翔海运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5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海运,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 -
- 经理:
- 晋其兰
- 经理手机:
- 1380164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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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xianghaiyun680@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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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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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苏州市华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000万元 |
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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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备案 | - | - | 2022-05-2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成品油船运输(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海上运输信息咨询服务;钢材批发、零售。 | 2022-05-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苏州市华婷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 [新增] | 企业名称: 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 ; ; [退出] | 2022-05-26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 ; ; [新增] | 姓名: 晋其兰; ; ; [退出] | 2022-03-02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22-03-02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 | 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 | 2022-03-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章晓春;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章晓春;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陆文华; :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刘静娟;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晋其兰;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晋其兰; : ; 职位: 经理; [退出] | 2022-03-0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章晓春 | 晋其兰 | 2022-03-02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章晓春;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晋其兰;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冯智萍;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晋其兰;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22-03-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981XE | 注册号:4183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15 |
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晋其兰 | 执行董事 |
晋其兰 | 经理 |
刘静娟 | 监事 |
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盐地税稽罚[2015]66号 | 县财政局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盐地税稽罚〔2015〕66号 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其兰,经营地址:海盐县澉浦镇六里集镇,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地税编码:330424106510370 纳税人识别号:33042455862981X。 经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05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二O一三年度 1、你单位2013年度固定资产明细账反映房屋及建筑物账载金额为725100元,根据规定应缴2013年度房产税6090.84元,而你单位申报缴纳了1680元,未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第一条: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故追缴你单位2013年度房产税4410.84元。 2、你单位2013年1月25日第00054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杭州银西百货有限公司礼品4000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其他 贷 库存现金。经询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晋其兰证实,购买后用于赠送业务单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你单位购买礼品赠送他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你单位补扣缴2013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000元。 3、你单位2013年6月17日第00007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上海市浦东新区洋泾街道群浩食品店香烟900元;2013年12月9日第00019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平湖九龙山商务公馆管理有限公司音乐茶座287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 库存现金。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认定该项支出为业务招待费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单位2013年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列支业务招待费83914.20元.本次检查调增业务招待费43770元,合计2013年业务招待费支出127684.20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76610.52元,本年度销售收入18460724.33元,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92303.62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76610.52元,企业汇算清缴已调整33565.68元,本次检查纳税调整增加17508元。 4、你单位2013年8月13日第00011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中国移动上海有限公司电话费861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通讯费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中客户名称为晋其兰,而晋其兰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你单位支付的晋其兰电话费861元支出予以并入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缴企业所得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责成你单位补扣缴2013年个人所得税172.20元。 5、你单位2013年1月25日第00054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充值卡300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中付款单位为个人,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6、你单位2013年8月13日第00011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望湘园(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费7600元、支付上海尚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费423元、上海市杨浦区晴晴饭店餐饮费988元,合计9011元;你单位2013年12月09日第00019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上海静安小南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费1966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付款单位均开具为“公司”,而非“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述2013年度违法事实第5点个人充值卡3000元、第6点个人餐费10977予以剔除,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3年度该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758868.36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3456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7508元+电话费861元+个人充值卡3000元+个人餐费10977元);调减4410.84元(查补房产税),本次检查调整后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730933.20元。 二O一四年度 1、你单位2014年度固定资产明细账反映房屋及建筑物账载金额为725100元,根据规定应缴2014年度房产税6090.84元,而你单位申报缴纳了1680元。未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故追缴你单位2014年度房产税4410.84元。 2、你单位2014年2月20日第00005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上海畅想娱乐有限公司消费2940元、支付上海海昕有限公司餐饮费170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 库存现金。经检查核实,该支出为你单位招待客户的支出,未按规定将其放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下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单位在2014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共列支业务招待费42157元.本次检查调增业务招待费4640元,合计2014年业务招待费支出46797元,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的限额28078.20元,本年度销售收入17164759.97元,按销售收入5‰的比例计算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85823.80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金额28078.20元,企业汇算清缴已调整16862.80元,本次检查纳税调整增加1856元。 3、经检查发现,你单位2014年4月10日第00021号凭证中支付各种餐费、住宿费列支于 “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下,金额为29794元,后附发票十张,发票付款单位均开具为“公司”,而非“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你单位2014年4月10日第00021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海盐武原镇山外山土货店食品280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中付款单位为开具为“公司”,而非“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5、你单位2014年4月15日第00027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充值卡1500元;你单位2014年4月26日第00051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上海闵海石油化工经营公司汽油50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车辆使用费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中付款单位为个人或空白 ,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6、你单位2014年6月11日第00016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蚌埠豪泰置业有限公司南山豪生大酒店住宿费588元、支付海盐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住宿费共九笔,金额14102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差旅费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付款单位均开具为“公司”,而非“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7、你单位2014年8月22日第00040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安付宝商务有限公司办公用品30000元;你单位2014年10月13日第00040号凭证库存现金支付上海金浜加油站汽油850元,账户处理为借 管理费用-办公用品或车辆使用费 贷 库存现金。后附发票中付款单位为个人或空白 ,你单位在办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述2014年度违法事实第3点不符合规定的餐费29794元、第4点、第5 点、第6点、第7点不符合规定列支的费用予以剔除,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3年度该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466034.32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199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1856元+29794元+土货2800元+汽油2000元+住宿费14690元+办公用品30850元);调减4410.84元(查补房产税),本次检查调整后该企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388455.16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账簿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6号)附件二序号14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13年度房产税4410.84元、2014年度房产税4410.84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少缴2013年度房产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2205.42元;对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房产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2205.4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6号)附件二序号16之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将2013年度和2014年度业务招待费超支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当年度费用等属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故分别对你单位2013年度处以罚款3491.90元;2014年度处以罚款9697.40元,合计金额13189.3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6号)附件二序号21之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8172.20元,对你单位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为4086.1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686.2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澉通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2015-11-25 |
浙江际翔海运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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