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海塘村四组,我公司主要提供生猪养殖、销售。蔬菜、水果、园艺及其他作物种植、农业新产品研发;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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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海塘村四组
- 固定电话:
- 0573-868851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郁文芳
- 经理手机:
- 1390190767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4000
- 地区编码:
- 3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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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68851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郁文芳 | 60% | 人民币60.0万元 |
张婿华 | 40% | 人民币40.0万元 |
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郁文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婿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郁文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宋晓燕;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0-06-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张婿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范根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范根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2020-06-1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2-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505U | 注册号:********4202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2-2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范根华 | 黄美芬 | 2015-04-2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范根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美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5-04-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范根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美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5-04-29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范根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美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2015-04-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美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郁文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3-07-2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黄美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郁文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3-07-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美芬 | 郁文芳 | 2013-07-24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黄美芬;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 姓名: 范顺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宋晓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郁文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3-07-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生猪养殖、销售(凭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家畜养殖(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至2011年6月29日)。 | 2013-03-14 |
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范根华 | 执行董事 |
宋晓燕 | 监事 |
范顺康 | 经理 |
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40号 企业名称: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芬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42028(1/1) 住 所: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海塘村四组 2015年3月29日,我局元通中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西塘桥街道海塘村四组的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排放猪粪水至其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郁文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养殖场内猪粪水未处理到位,流出至西侧的沟渠中,随后进入南侧河道。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故我局于2015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盐环建备[2010]39号,备案审查意见同意该公司年存栏量3500头;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现有存栏生猪4000多头,每天产生猪粪水约20吨,猪粪约1吨,超出该公司环评备案审查意见标准。该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导致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导致河水发黑。截至2015年3月29日15时30分,仍有少量猪粪水不断经沟渠流入至河道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陈述,证实了当事人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土体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已构成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曾于2014年11月28日因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我局立案查处(盐综执罚决字[2014]008号)属于一年内第二次环境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河水发黑,河道污染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 2015-05-14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40号 企业名称: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芬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42028(1/1) 住 所: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海塘村四组 2015年3月29日,我局元通中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西塘桥街道海塘村四组的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排放猪粪水至其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郁文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养殖场内猪粪水未处理到位,流出至西侧的沟渠中,随后进入南侧河道。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故我局于2015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盐环建备[2010]39号,备案审查意见同意该公司年存栏量3500头;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现有存栏生猪4000多头,每天产生猪粪水约20吨,猪粪约1吨,超出该公司环评备案审查意见标准。该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导致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导致河水发黑。截至2015年3月29日15时30分,仍有少量猪粪水不断经沟渠流入至河道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陈述,证实了当事人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土体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已构成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曾于2014年11月28日因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我局立案查处(盐综执罚决字[2014]008号)属于一年内第二次环境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河水发黑,河道污染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 2015-05-14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40号 企业名称: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芬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42028(1/1) 住 所: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海塘村四组 2015年3月29日,我局元通中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西塘桥街道海塘村四组的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排放猪粪水至其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郁文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养殖场内猪粪水未处理到位,流出至西侧的沟渠中,随后进入南侧河道。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故我局于2015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盐环建备[2010]39号,备案审查意见同意该公司年存栏量3500头;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现有存栏生猪4000多头,每天产生猪粪水约20吨,猪粪约1吨,超出该公司环评备案审查意见标准。该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导致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导致河水发黑。截至2015年3月29日15时30分,仍有少量猪粪水不断经沟渠流入至河道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陈述,证实了当事人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土体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已构成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曾于2014年11月28日因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我局立案查处(盐综执罚决字[2014]008号)属于一年内第二次环境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河水发黑,河道污染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 2015-05-14 | ||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0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40号 企业名称: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美芬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424000042028(1/1) 住 所:浙江省海盐县西塘桥镇海塘村四组 2015年3月29日,我局元通中队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位于西塘桥街道海塘村四组的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排放猪粪水至其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执法人员迅速前往现场。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郁文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经初步询问,养殖场内猪粪水未处理到位,流出至西侧的沟渠中,随后进入南侧河道。综上所述,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故我局于2015年3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盐环建备[2010]39号,备案审查意见同意该公司年存栏量3500头;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该公司现有存栏生猪4000多头,每天产生猪粪水约20吨,猪粪约1吨,超出该公司环评备案审查意见标准。该公司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导致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导致河水发黑。截至2015年3月29日15时30分,仍有少量猪粪水不断经沟渠流入至河道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频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证人陈述,证实了当事人于2015年3月29日未有效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猪粪水通过雨水管道流至养殖场西侧围墙外的沟渠内,最后流入养殖场南侧的北孔浜河道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备案通知书、土体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已构成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盐海兴牧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强烈;曾于2014年11月28日因未按规定处置畜禽养殖粪便污染环境被我局立案查处(盐综执罚决字[2014]008号)属于一年内第二次环境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河水发黑,河道污染严重。应当从重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5月30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 2015-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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