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一家自2012年02月28日起就在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扎根的保洁公司制造业企业。坐落于秦山街道丰山村(原宋塘窑厂),我们以清洗机附件、塑料制品、五金、服装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龙豹清洗机附件已有13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徐德喜,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秦山街道丰山村(原宋塘窑厂) -
固定电话:
150****00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徐德喜
厂长手机:
189****1173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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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hyplastic@263.net
手机号码135****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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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
简称:龙豹清洗机附件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清洗机附件、塑料制品、五金、服装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0424000058305
发证机关: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已注销
成立时间:2012年02月28日
所属分类:保洁公司 » 海盐县保洁公司
所属城市: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秦山镇
顺企编码:6008107

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徐德喜

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3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5-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61X3注册号:********5830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5-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61X3注册号:********58305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5-09

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的行政处罚

浙盐地税稽罚[2015]47号县财政局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盐地税稽罚〔2015〕47号 徐德喜(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个人投资者): 经营地址:秦山街道丰山村(原宋塘窑厂),登记注册类型:个人独资。地税编码:330424101129725 纳税人识别号:33042459179661X。 经我局于2015年09月10日至2015年09月21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二0一三年度 1、你单位2013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7342.50元,当年营业收入总额为28788114.31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937元。 但你单位在办理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2、你单位2013年6月30日18#凭证银行存款支付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快递费10448.86元,后附原始凭证为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无发票,该项支出列支于“营业费用”科目中。但你单位在办理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3、你单位2013年10月31日4#凭证银行存款支付杭州市滨江区纪光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部咨询费4500元,后附原始凭证为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无发票,该项支出列支于“管理费用”科目中。但你单位在办理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第2点、第3点相应调增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948.86元; 二0一四年度 1、你单位2014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34626元,当年营业收入总额为26544557.40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850.40元。 但你单位在办理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2、你单位2014年度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税款滞纳金441.38元,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故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41.38元。但你单位在办理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3、你单位2014年3月31日25#凭证银行存款支付海盐八达印染有限公司电费84670.12元,后附原始凭证为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无发票,该项支出列支于“制造费用”科目中。当年“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年终无余额。但你单位在办理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4、你单位2014年5月31日10#凭证银行存款支付海盐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费1393元,后附原始凭证为网上银行转账凭证,无发票,该项支出列支于“营业费用”科目中。但你单位在办理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规定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三条: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有关支出确属已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合法是指符合税法及国家其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第3点、第4点相应调增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6063.12元; 综上2013年度你单位经检查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25885.86元;2014年度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100354.9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6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的规定,追缴你2013年度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5898.86元;追缴你2014年度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30857.49元。 以上涉及税款36756.3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账簿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6号)附件二序号14之规定,你少缴2013年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2014年度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少缴2013年度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2949.43元;对你少缴2014年度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5428.7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8378.18元。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或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2015-10-26
盐人社监罚决字[2016]第7号海盐县人力社保局当事人: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 住    所: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 投资人:徐德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30722***************,住址:浙江省永康市**********。                 2016年5月24日,我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使用童工。2016年5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使用一名未成年工陈*。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厂未对陈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我局经调查后查实:当事人未对正在使用的一名未成年工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查明并核实,当事人存在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未对一名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海盐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徐德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宋**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对陈*、陈**的询问笔录及陈居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陈*为未成年工的事实。 证据四、嘉兴龙豹清洗机附件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表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成年工陈*的事实; 证据五、对陈*、徐德龙、宋**等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事实;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举证据均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未对一名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2016年5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人社监告字〔2016〕第7号),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被行政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 经案审小组讨论,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被行政处罚人对以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六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被行政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账号:*9100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016-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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