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惠蓉莱服饰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平湖市当湖街道乍王公路16K-3,于2013年01月10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服饰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平湖市当湖街道乍王公路16K-3
- 固定电话:
- (0573)13362333330
- 厂长:
- 张海蓉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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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平湖市惠蓉莱服饰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海蓉 | 100% | 人民币11万元 |
平湖市惠蓉莱服饰厂的行政处罚
平人社监罚字[2016]3号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罚字〔2016〕3号 当事人:平湖市惠蓉莱服饰厂 注册地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乍王公路16K-3 法定代表人:张海蓉 2016年2月29日,平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你厂职工投诉,反映你厂拖欠职工工资。经平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初步核实,发现你厂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我局于当天立案。 现查明,你厂拖欠19名职工工资。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企业信息》,《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该厂负责人夏卫平和该厂职工周勤华、胡才英等人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于2016年2月29日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16〕3号),要求你厂于2016年3月10日前发清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到期后,你厂未按要求改正。 2016年3月22日,我局向你厂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人社监罚告字〔2016〕3号),拟对你厂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你厂未在法定期限(2016年3月27日)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自动放弃此项权利。 我局认为:你厂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改正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你厂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市支行(帐号:*01)缴纳罚款。 你厂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厂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9日 | 2016-03-29 | ||
平工商检处字〔2015〕第7号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1)项规定 | 当事人平湖市惠蓉莱服饰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作如下处罚:(一)、没收侵权的127件羽绒夹克成品(90件成品的羽绒夹克左袖管靠近手部缝有标注“红白蓝颜色组合”的商标唛头,37件成品的羽绒夹克左袖管靠近手部缝有标注“红白蓝颜色组合”的商标唛头,左下摆唛头上标有“TOMMY图形HILFIGER”)和34件羽绒夹克半成品(左下摆唛头上标有“TOMMY图形HILFIGER”);(二)、罚款人民币37000元整。 | 2015-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