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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西路与320国道交汇处(浙江凤鸣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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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简称:
- 飞宇网络
- 主要经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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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业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图文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3000037237
- 发证机关: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6-03-17
- 经营期限:
- 2029-03-10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9年03月11日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 桐乡市计算机网络设备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凤鸣
- 顺企编码:
- 6060925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曹明华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曹飞燕 | 50% | 人民币50万元 |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9日)。 | 2016-03-1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业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图文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图文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安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 | 2016-03-1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96P | 注册号:3723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17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包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和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内容的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3月9日)。 | 许可经营项目: 无 | 2011-04-12 |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曹飞燕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曹明华 | 监事 |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文罚决字〔2016〕第12号 | 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 事 人: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飞燕 住所(住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环城西路与320国道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5597996P 2016年7月5日16时25分,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许林忠(06056613070005),范振飞(06056612120003),对位于桐乡市乌镇镇植材路57号(老灶房菜馆4楼)的出租屋进行亮证检查。现场发现该出租屋为桐乡市飞宇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地址,其内部分有客服,技术监控等部门,现场有9名工作人员正在工作,为“爱聊语音视频聊天室”(www.loveliao.com)实际后台工作场所。现场有电脑及 监控设备,均为“爱聊语音视频聊天室”工作设备。经询问现场当事人,其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该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2016年7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曹飞燕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和远程截屏证据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7月2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行为,扰乱了印刷市场经营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之规定,此行为已违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经过的事实; 2、现场取证照片3份,IP地址查询截屏图片1张及远程截屏证据5张,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3、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营业执照》(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桐乡市乌镇万钧计算机科技商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许可经营范围及网站软件所属;6、远程检查情况记录一份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远程截屏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以营利为目的,导致了客观方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且目前相关手续已在积极办理中,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告字[2016]第12号)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以及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本案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本局自由裁量权,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这一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500元。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8-05 | ||
(桐)文罚决字〔 2016 〕第12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2016年7月5日16时25分,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许林忠(06056613070005),范振飞(06056612120003),对位于桐乡市乌镇镇植材路57号(老灶房菜馆4楼)的出租屋进行亮证检查。现场发现该出租屋为桐乡市飞宇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地址,其内部分有客服,技术监控等部门,现场有9名工作人员正在工作,为“爱聊语音视频聊天室”(www.loveliao.com)实际后台工作场所。现场有电脑及监控设备,均为“爱聊语音视频聊天室”工作设备。经询问现场当事人,其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该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2016年7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曹飞燕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和远程截屏证据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7月2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行为,扰乱了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之规定,此行为已违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经过的事实; 2、现场取证照片3份,IP地址查询截屏图片1张及远程截屏证据5张,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3、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营业执照》(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桐乡市乌镇万钧计算机科技商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许可经营范围及网站软件所属;6、远程检查情况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远程截屏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以营利为目的,导致了客观方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且目前相关手续已在积极办理中,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告字[2016]第12号)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以及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本案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本局自由裁量权,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这一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8-05 | ||
(桐)文罚决字〔2016〕第12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2016年7月5日16时25分,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许林忠(06056613070005),范振飞(06056612120003),对位于桐乡市乌镇镇植材路57号(老灶房菜馆4楼)的出租屋进行亮证检查。现场发现该出租屋为桐乡市飞宇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实际工作地址,其内部分有客服,技术监控等部门,现场有9名工作人员正在工作,为“爱聊语音视频聊天室”(www.loveliao.com)实际后台工作场所。现场有电脑及 监控设备,均为“爱聊语音视频聊天室”工作设备。经询问现场当事人,其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但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该案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2016年7月7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曹飞燕做了询问调查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和远程截屏证据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7月2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未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行为,扰乱了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之规定,此行为已违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文化市场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检查经过的事实; 2、现场取证照片3份,IP地址查询截屏图片1张及远程截屏证据5张,证明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3、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4、法定代表人曹飞燕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营业执照》(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桐乡市乌镇万钧计算机科技商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许可经营范围及网站软件所属;6、远程检查情况记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远程截屏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 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主观方面因以营利为目的,导致了客观方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且目前相关手续已在积极办理中,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具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告字[2016]第12号)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文化部《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由此根据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以及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本案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取缔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及本局自由裁量权,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你公司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这一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 年 8 月 5 日 | 2016-08-05 |
桐乡市飞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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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16523 | 好聊 | 通讯服务 | 38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5-16 |
![]() | 14716512 | 好聊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4-05-16 |
![]() | 11537416 | 爱聊 | 教育娱乐 | 41 | 商标无效 | 2012-09-24 |
![]() | 11537379 | 爱聊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注册申请完成 | 2012-09-24 |
![]() | 11537429 | 爱聊 | 设计研究 | 42 | 驳回复审评审实审裁文等待实审裁文发文 | 2012-09-24 |
![]() | 11537405 | 爱聊 | 通讯服务 | 38 | 商标无效 | 2012-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