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是集成吊顶、LED平板灯、照明灯具、换气扇、浴霸、铝扣板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依托嘉兴小家电产业集群优势,注重产品品质管理,以低价格为经营理念,为全国各地区吊顶经销商及LED相关生产、销售企业提供代工等配套服务,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386780939
- 经理:
- 陈飞
- 厂长手机:
- 13666746064
- 邮政编码:
- 314313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424MA2F2X1A3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 无 | 2017-12-13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 乡镇街道: 沈荡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33042406 05 | 管理片号: ; 乡镇街道: 百步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33042406 21 | 2015-06-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 一般经营项目: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2015-06-18 |
组成形式 | 管理片号: ; 乡镇街道: 沈荡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 | 管理片号: ; 乡镇街道: 百步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 | 2015-06-18 |
营业场所变更 | 住所: 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沈荡镇 | 住所: 百步镇五丰村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百步镇 | 2015-06-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 经营范围: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2015-06-18 |
个体其他形式变更 | 管理片号: ; 乡镇街道: 沈荡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 | 管理片号: ; 乡镇街道: 百步镇; 执照属性: 长期;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居为委会: | 2015-06-18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经营范围: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2015-06-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 | 2015-06-18 |
住所变更 | 住所: 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1431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沈荡镇 | 住所: 百步镇五丰村; 邮政编码: 31431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百步镇 | 2015-06-18 |
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的行政处罚
(盐)质监罚字〔2016〕13号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接举报,2016年3月24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厂生产车间门口,堆放有待销的室内加热器成品一堆。开箱检查:每箱内装有4台室内加热器(箱体标注名称:“集成吊顶电器组件,电压:220V,公司名称: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监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产品本体上贴有合格证,产品名称:碳纤维,额定功率1600W,未标注生产日期)。在生产车间,有工人正在装配LED灯具,旁边堆放有LED半成品。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产品的销售证明。涉嫌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的室内加热器并按产品评价规则进行了抽样。 现查明,海盐县奥瑞普电器厂为2015年6月18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沈荡镇董司村工业园区,核准经营范围:取暖器、换气扇、照明器具、集成吊顶制造、加工。未取得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于2016年3月生产的室内加热器(箱体标注:“名称:集成吊顶电器组件,电压:220V,公司名称:深圳欧普港科光电有限公司(监制),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2楼1218”;合格证标:“产品名称:碳纤维,额定功率1600W”),经本局执法抽样,产品经嘉兴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 “非正常工作”、“内部布线”、“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4706.23-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该批产品采用同一配件、同一工艺生产,共计生产160台,销售单价:35元,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600元;另查实当事人未经产品认证,在2015年至2016年3月期间擅自出厂列入目录的产品。违法所得因书面证据不充分未能计算。 2016年5月27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6〕13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此行为属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另鉴于当事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室内加热器160台;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海盐县工商银行(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8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6-06-06 | ||
盐市监处字〔2016〕102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5064元。 | 2016-06-20 | 2016-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