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企业简介
海盐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位于长三角核心区域,与上海`杭州和苏州均一百公里左右,地理位置优越,物流运输极为便利.
本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油压千斤顶`汽车保修设备和液压机械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于一体的企业.
公司拥有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纪管理队伍,与具备丰富生产经验技能的技术师`技工等高素质的一线队伍.可承接整套大行`高技术含量的机械设备的设计生产.多年来,公司以实实在在的品质和完善高效的服务在国内外市场纵横开拓`执着耕耘,赢得了海内外客户长期以来的信赖与尊重.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 海盐县 元通街道永福 -
固定电话:
(0573)
总经理:
林华其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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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6812681
座机号码0573-86811661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简称:
华星机械
主要经营产品:
油压千斤顶 , 汽保工具 , 螺旋式千斤顶 , 分离千斤顶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钢材、紧固件、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制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纺织原料(不含棉花、蚕茧)、丝织品批发、零售;千斤顶及配件、五金配件、服装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4247384142695
发证机关: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424
组织机构代码:
73841426-9
核准日期:
2016-04-18
经营期限:
2052-04-23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2年01月01日
职员人数:
51人
注册资本:
558 (万元)
所属行业:
其他液压元件 » 海盐县其他液压元件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顺企编码:
19902854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汤恩东62.5%人民币500万元
林华其37.5%人民币300万元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800( + 43.36918% )5582020-11-20
章程修正案备案修改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一条,林华其增加股份242万股,增资后林华其出资300万股、汤恩东出资500万股-2020-11-20
注册资本变更2020-11-20
经营范围变更千斤顶、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汽车维修保养设备、电子产品的研发;千斤顶及配件、五金配件、服装制造、加工;钢材、紧固件、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制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纺织原料(不含棉花、蚕茧)、丝织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钢材、紧固件、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陶瓷制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纺织原料(不含棉花、蚕茧)、丝织品批发、零售;千斤顶及配件、五金配件、服装制造、加工;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2019-09-18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永福社区组西塘桥镇永福村组2019-09-18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52-04-232019-09-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林华其;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林华其;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林华梁;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汤恩东;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汤玲佳;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沈慧洁;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王启源;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金丽娟;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顾凯军(职工监事);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姓名: 林华其;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林华其;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汤恩东; : ; 职位: 监事;2019-09-18
名称变更海盐华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2019-09-18
行业代码变更7590: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5164:金属及金属矿批发2019-09-18
法定代表人变更林华其林华其2019-09-18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林华其执行董事
林华其经理
汤恩东监事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 当事人: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其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28990(1/1) 住所: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 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下午对位于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的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冬春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督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且开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后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后得知,该公司未曾对他们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也无法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书面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本案由李加根(执法证号06076414100023),陈舒文(执法证号06076414100011)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企业法人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现有在职职工60人,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检查现场照片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证实了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俞雪良及证人(该公司员工陆卫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检查现场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视频和《现场检查记录》。《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元009号)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证实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4月22日我局元通中队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13日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照片)。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盐综执复查字﹝2015﹞元009号),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取得了显著效果,明确了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第一项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5-05-27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 当事人: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其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28990(1/1) 住所: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 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下午对位于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的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冬春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督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且开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后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后得知,该公司未曾对他们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也无法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书面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本案由李加根(执法证号06076414100023),陈舒文(执法证号06076414100011)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企业法人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现有在职职工60人,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检查现场照片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证实了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俞雪良及证人(该公司员工陆卫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检查现场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视频和《现场检查记录》。《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元009号)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证实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4月22日我局元通中队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13日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照片)。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盐综执复查字﹝2015﹞元009号),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取得了显著效果,明确了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第一项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5-05-27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 当事人: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其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28990(1/1) 住所: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 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下午对位于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的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冬春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督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且开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后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后得知,该公司未曾对他们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也无法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书面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本案由李加根(执法证号06076414100023),陈舒文(执法证号06076414100011)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企业法人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现有在职职工60人,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检查现场照片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证实了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俞雪良及证人(该公司员工陆卫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检查现场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视频和《现场检查记录》。《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元009号)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证实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4月22日我局元通中队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13日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照片)。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盐综执复查字﹝2015﹞元009号),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取得了显著效果,明确了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第一项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5-05-27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盐综执罚决字[2015] 44号 当事人: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其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28990(1/1) 住所: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 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下午对位于元通街道永福社区22组的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冬春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督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且开具《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后开展检查。执法人员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后得知,该公司未曾对他们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其也无法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书面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我局元通中队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调查。本案由李加根(执法证号06076414100023),陈舒文(执法证号06076414100011)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现已查明当事人作为企业法人成立于2002年4月20日,现有在职职工60人,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检查现场照片及《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知书》(﹝2015﹞元013号),证实了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俞雪良及证人(该公司员工陆卫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检查现场对两名该公司员工询问视频和《现场检查记录》。《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元009号)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4月20日之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证实了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事实。 (3)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和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元0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4月22日我局元通中队对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该公司已经于2015年4月13日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了培训的相关资料(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培训照片)。执法人员现场出具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盐综执复查字﹝2015﹞元009号),该公司已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当事人积极主动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取得了显著效果,明确了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第一项之规定,承办人员建议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5-05-27
盐综执罚决字[2016]132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盐综执罚决字[2016]132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擅自于2016年3月15日开始,在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储龙桥港河道东侧堤岸上建造建筑物,该建筑物为砖结构,东西长2.5米,南北宽10米,高0.1米,占地面积25平方米,建筑物西侧与储龙桥港河道东岸齐平,东侧紧邻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当事人所建造的建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未经水利局审批。事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截止4月8日,当事人已将建筑物拆除。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了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事实。 (3)调查取证联系函(盐执法函〔2016〕58号)、海盐县水利局函复(盐水函〔2016〕3号)、《关于海盐县河道定级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函》(盐水函〔2016〕1号)以及元通街道水系规划图,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元通街道永福社区储龙桥港河道堤岸上建造的建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且未经审批。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6年5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6]元005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已构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并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立即停工没有再建,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截止4月8日,当事人已将建筑物拆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5-19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8102752百史特 BEST手工器械8商标无效2010-03-08
3449286华星手工器械8商标续展完成2003-01-28
8102752百史特 BEST手工器械8商标无效2010-03-08
3449286华星手工器械8商标续展完成2003-01-28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302967401S外观设计2014-10-15弯管机(液压)林华其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海盐县华星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安杉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11-17 (2014)秦商初字第1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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