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海盐南北湖景区,澉浦工业园区,南临老沪杭公路,北接沪杭复线-东西大道,距上海100公里,距杭州80公里,距苏州100公里,距离风景秀丽的南北湖风景区北大门100米,交通十分便捷。

本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专业生产烫衣板为主导产业及家居用品为常规产业的专业性生产企业。配备有成套的先进生产设备,拥有一批高端先进技术人才和一支的管理队伍。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有:烫衣板.金属衣架,微波炉架、晒衣架、推车架、花园家具、休闲家具、折迭晾衣架;室内多用钢木架、花架;杂志架;沙滩椅;行李车;垃圾桶;等各种金属、塑料制成的时尚居家新品。

本公司以结果为导向、注重过程管理,以“文化感动生活”为理念,以“科技创新、锐意进取、诚信务实、团队合作”为宗旨,始终坚持以顾客满意度为标准,为顾客提供超值服务。争创中外名优,喜迎天下商客。以人为本、不断创新的产品是我公司持续发展的轨迹,挚诚欢迎中外客户前来洽谈。您的成功是我们的成功之本,让我们携手开启前程、感悟美好明天!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嘉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工业园区
固定电话:
86 0573 86565696
经理:
姚全奎
电子邮件:
hyjyjs
邮政编码:
314300
传真号码:
86 0573 8656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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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6565588
座机号码0575-865655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简称: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
主要经营产品:
烫衣板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家具、电线电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服装制造、加工。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424798555055H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424
组织机构代码:
79855505-5
核准日期:
2015-11-24
经营期限:
2057-01-24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7年01月25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熨烫衣板 » 海盐县熨烫衣板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澉浦镇
顺企编码:
21741874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姚全奎90%人民币90.0万元
姚周峰10%人民币10.0万元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055H注册号:83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24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342015-11-2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834 2015-11-24
注册号: 注册号: 834 2015-11-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5055H注册号:834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1-24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姚全奎执行董事
姚周峰监事
姚全奎总经理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152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综执罚决字[2015]152号 2015年03月12日,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澉浦中队执法人员对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创业中心的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厂区内涉嫌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建筑物,随即向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姚全奎出示执法证件后了解情况,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建筑物的相关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2月初在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创业中心厂区内开工建造建筑物。该建筑物位于整个厂区的西部,一层,彩钢板。建筑物东侧与南侧依附于厂房,西侧为河道,北侧为厂区围墙。建筑物呈L型,西面长18米,北面长70米,东面长4米,南面长10米,建筑物面积为420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3600元。用途为仓储,已投入使用。 案发后,我局对上述建设工程是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查证,确认当事人在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创业中心厂区内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姚全奎的陈述(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于2013年2月初在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创业中心厂区内进行了开工建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的行为; (3)法定代表人姚全奎的陈述(询问笔录)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实了建筑物的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3600元的事实; (4)法定代表人姚全奎的陈述(询问笔录)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房权证证实了建筑物的建设是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 (5)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函复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创业中心厂区内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6)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的函复证实了当事人在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创业中心厂区内建造的建筑物侵占了消防通道,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7)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澉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建筑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三改一拆”的相关规定,适用从重处罚。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该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人民币33600元10%的罚款,即人民币3360元; 2、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 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县支行;帐号为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 ;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 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2015-09-16

海盐锦艺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专利证书

CN205329395U实用新型2016-06-22一种折叠式带托盘可烫衣袖的烫衣板织物等的处理;洗涤;其他类不包括的柔性材料姚全奎
CN303735328S外观设计2016-07-06烫衣板(JY1601)姚全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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