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大麻工业园区7幢,于2015年04月01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450000(万元),在沈吉夫带领下,君湖纺织整理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 纺织定型面料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及其原辅料的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桐乡市大麻工业园区(一区)(桐乡市大麻金荣布艺织造厂内)7幢
经理:
沈吉夫
经理手机:
13957370088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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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8939922
手机号码139573700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简称:
君湖纺织整理
主要经营产品:
纺织定型面料的生产销售 , 针纺织品及其原辅料的销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纺织定型面料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及其原辅料的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483000163999
发证机关: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5年04月01日
注册资本:
4500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纺织业 » 桐乡市纺织业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大麻镇
顺企编码:
22289698

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王连东60%人民币27.0万元
徐忠丽40%人民币18.0万元

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联络员备案现联络员姓名:王连东;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原联络员姓名:朱法林;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32022-06-06
投资人备案姓名: 王连东; ; ; [新增] 姓名: 徐忠丽; ; ;姓名: 徐忠丽; ; ; 姓名: 朱文杰; 出资额: .万; ; [退出] 姓名: 朱法林; 出资额: .万; ; [退出]2022-06-06
法定代表人变更王连东朱法林2022-06-0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徐忠丽; : ; 职位: 监事; 姓名: 王连东;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王连东;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朱法林;:;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徐忠丽; : ; 职位: 监事; 姓名: 朱文杰;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朱法林;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朱法林;:; 职位: 财务负责人;2022-06-06
章程备案--2022-06-06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纺纱加工;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以上经营范围除棉花的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纺织定型面料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及其原辅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03-30
法定代表人变更朱法林沈吉夫2019-10-12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朱法林;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朱法林;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沈吉夫;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19-10-12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大麻工业园区(一区)(桐乡市大麻金荣布艺织造厂内)幢桐乡市大麻工业园区(一区)(桐乡市大麻金荣布艺织造厂内)幢2019-10-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徐忠丽;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朱文杰;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朱法林; : ; 职位: 执行董事;姓名: 徐金荣;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朱法林;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沈吉夫;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2019-10-12

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沈吉夫执行董事
朱法林经理
徐金荣监事

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5〕115号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11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吉夫,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163999。 我局于201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经营范围为纺织定型面料的生产销售、针纺织品及其原辅料的销售,年产纺织定型面料500万米新建项目于2015年3月经环保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设备×××××,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若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依法报批。建设单位须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2015年6月24日检查时正在生产,日产量约30000米,主要生产设备有××××,定型机配套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燃煤锅炉废气配套水膜除尘治理设施;经调查,你单位现有的建设项目与已审批的不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重新报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建设项目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相关章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 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命令相关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命令: 责令你单位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关于处罚幅度的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命令相关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现有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对现有的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在现有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2015-07-27
桐环罚字〔2016〕67号市环境保护局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6〕6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君湖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吉夫,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163999。 我局于2016年6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年产XXXX新建项目于XX年XX月经环保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设备XXXXX,审查意见中明确指出“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若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依法报批。”;2016年6月2日检查时正在生产,现场XXXXXX,生产过程中有锅炉废气和定型机废气生产,定型机配套工艺废气处理设施,燃煤锅炉废气配套水膜除尘治理设施;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增加生产设备,未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6月14日已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2016年7月6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无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作出处罚,根据《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处罚额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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