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百步镇胜利工业园区,于2015年03月09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000(万元),在陆丽华带领下,伯仕朗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工业新产品的研发;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纸板容器、家用电力器具及配件、照明器具、集成吊顶的制造、加工、零售、批发,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百步镇胜利工业园区 -
经理:
陆丽华
经理手机:
18157325688
邮政编码:
314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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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157325688
手机号码13626760177
手机号码13625738333
座机号码0573-8678560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
伯仕朗
主要经营产品:
工业新产品的研发 , 五金配件 , 塑料制品 , 电器配件 , 纸板容器 , 家用电力器具及配件 , 照明器具 , 集成吊顶的制造 , 加工 , 零售 , 批发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工业新产品的研发;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纸板容器、家用电力器具及配件、照明器具、集成吊顶的制造、加工、零售、批发。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96489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15年03月09日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海盐县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百步镇
顺企编码:
22296900

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陆丽华100%人民币30万元

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079X5注册号:96489组织机构代码证:X2017-05-17

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陆丽华执行董事
卢金监事
熊亦希经理

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质监罚字〔2016〕29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举报,2016年6月12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该公司二楼西面生产车间,有工人正在包装嵌入式灯具。旁边堆放有待销的嵌入式LED灯具成品二箱。外箱标注:LED平板灯。开箱检查,内装20台嵌入式灯具(包装标注:“集成吊顶平板LED专用电器箱,型号:LED-6,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海盐百步镇胜利工业园区”字样;产品本体粘贴合格标签标:“生产日期:2016年3月15号,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字样),未标明产品功率。现场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出厂的嵌入式LED灯具产品的单据。当事人无法提供嵌入式灯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嫌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2016年6月21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年3月9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丽华,经营地址:海盐县百步镇胜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工业新产品的研发;五金配件、塑料制品、电器配件、照明器具、集成吊顶的制造、加工、零售、批发。现主要从事小家电的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未取得嵌入式LED灯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16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包装嵌入式LED灯具(外箱标注:“LED平板灯”字样;产品包装标注:“集成吊顶平板LED专用电器箱,型号:LED-6,嘉兴伯仕朗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海盐百步镇胜利工业园区”字样;产品本体粘贴合格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16年3月15号,产品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字样)。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年初起,未经产品认证,擅自出厂列入目录的嵌入式LED灯具。违法所得因书面证据不充分未能计算。 2016年7月8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2016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6〕29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此行为属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嵌入式LED灯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未造成不良后果,并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海盐县工商银行(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8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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