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名博电器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工业区,于2015年03月25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集成吊顶、换气扇、取暖器、照明器具、铝扣板制造、加工。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工业区 -
- 厂长:
- 马顺兴
- 厂长手机:
- 18858350281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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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县名博电器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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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424MA2F29RQ48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 无 | 2017-12-13 |
海盐县名博电器厂的行政处罚
(盐)质监罚字〔2016〕19号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接举报,2016年6月2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执法人员对海盐县名博电器厂依法进行检查。在该厂生产车间,有工人正在生产、装配室内加热器。在成品堆放点,堆放有一批装箱待销的室内加热器成品。该批产品外接电源软线未按标准进行固定装配,生产场所无出厂检验设备。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相关产品的销售证明。现场,执法人员经互联网(认证认可业务综合监管平台)查询未见该厂产品获证信息,该厂也无法提供生产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嫌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现场待销的产品并按产品评价规则进行了抽样。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海盐县名博电器厂为2015年3月25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顺兴,经营场所: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集成吊顶、换气扇、取暖器、照明器具、铝扣板制造、加工,至案发未取得相关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于2016年5月生产的一批室内加热器,经本局执法抽样,产品经嘉兴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 “非正常工作”、“结构”、“元件”、“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七个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合格。该批产品采用同一配件、同一工艺生产,共计136台,销售单价:85元,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560元;另查实当事人未经产品认证,在2016年期间擅自出厂列入目录的产品,获违法所得488元。 2016年7月26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会议。2016年7月29日,在向当事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口头辩称罚款金额过大,拒绝签收。当日,执法人员留置送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6〕19号)。本局认为已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主客观因素及对应行政处罚裁量的幅度,已无再减轻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局认为并无不当,对此申辩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此行为属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室内加热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从轻处罚情形,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罚款人民币11560元的行政处罚;另鉴于当事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从轻处罚情形,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及没收违法所得488元的行政处罚,综合裁量,合并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136台(含检验样品); 2.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捌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海盐县工商银行(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8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6-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