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城三路2幢,于2015年04月14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在毛卫军带领下,君鑫五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五金配件、紧固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钢材批发、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城三路2幢 -
经理:
毛卫军
经理手机:
13918457333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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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18457333
座机号码0573-86408797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
简称:
君鑫五金
主要经营产品:
五金配件 , 紧固件 , 机械零部件制造 , 加工 , 批发 , 零售 , 钢材批发 , 零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紧固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钢材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
913304243369329792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区编码:
330424
组织机构代码:
33693297-9
核准日期:
2016-11-09
经营期限:
2065-04-12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15年04月14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五金、交电批发 » 海盐县五金、交电批发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秦山镇
顺企编码:
23016345

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才清33.33%人民币333.3万元
毛宪君33.33%人民币333.3万元
毛卫军33.34%人民币333.4万元

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张才清;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毛卫军;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毛卫军; : ; 职位: 经理姓名: 毛卫军;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毛卫军; : ; 职位: 经理 姓名: 江明华; : ; 职位: 监事 [退出]2018-04-24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才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毛宪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毛卫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张才清; ; 姓名: 毛卫军; ; 姓名: 毛宪君; ; 姓名: 江明华; ; [退出]2018-04-24
注册资本变更1000( + 900% )1002018-04-24
注册资本变更2018-04-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9792注册号:9854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1-09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9792注册号:9854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1-09

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毛卫军执行董事
毛卫军经理
江明华监事

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255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综执罚决字[2015]255号 2015年11月11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制度未上墙;叉车未上牌;缺少危化品操作证;酸洗车间操作人员未戴安全防护装置生产;缺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文书案号:盐综执改决字[2015]秦035号,整改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4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对海盐进行了复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立案号为盐综执立字[2015]秦015号),本案已于2015年12月14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2015年11月11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制度未上墙;叉车未上牌;缺少危化品操作证;酸洗车间操作人员未戴安全防护装置生产;缺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文书案号:盐综执改决字[2015]秦035号,整改期限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4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对嘉兴君鑫五金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整改。但当事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造成了安全生产隐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11月11日下午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事实; (2)2015年11月11日下午发出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书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我局发出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秦035号; (3)2015年12月4日下午复查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针对我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盐综执改决字[2015]秦035号)上所列问题已经整改的事实; (4) 2015年12月7日下午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毛卫军所作的《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1日下午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及检查情况,以及2015年12月4日下午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安全生产复查及复查情况。 (5)用于证实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秦0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已构成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即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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