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于城镇西首4幢,于2015年04月13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在陈黄琳带领下,博发玻璃制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玻璃制品、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工艺美术品、纸制品的批发、零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于城镇西首4幢 -
经理:
董小良
经理手机:
13906830709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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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0683070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简称:
博发玻璃制品
主要经营产品:
玻璃制品 , 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的制造 , 加工 , 玻璃制品 , 塑料制品 , 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 , 工艺美术品 , 纸制品的批发 , 零售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
玻璃制品、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的制造、加工;玻璃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工艺美术品、纸制品的批发、零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98626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15年04月13日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玻璃制品 » 海盐县玻璃制品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于城镇
顺企编码:
23036501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宣伟明50%人民币25万元
陈黄琳50%人民币25万元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57X7注册号:9862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18
投资人变更姓名: 陈黄琳;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姓名: 宣伟明;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姓名: 蔡彩芬;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 姓名: 陈黄琳; 出资额: 25; 百分比: 50% 2016-04-18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陈黄琳; 出资额: ; 姓名: 宣伟明; 出资额: ; [新增]姓名: 蔡彩芬;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陈黄琳; 出资额: ; 2016-04-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57X7注册号:98626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1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7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18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3059 行业代码:30502015-08-0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蔡彩芬;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陈黄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陈黄琳;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姓名: 董小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董小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蒋海明;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5-08-04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3059行业代码:30502015-08-04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黄琳董小良2015-08-04
投资人备案姓名: 蔡彩芬; 出资额: ; [新增] 姓名: 陈黄琳; 出资额: ; [新增]姓名: 董小良; 出资额: ; [退出] 姓名: 蒋海明; 出资额: ; [退出]2015-08-04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陈黄琳执行董事
陈黄琳经理
蔡彩芬监事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字[2016]103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字[2016]103号 当事人: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42433695457X7 地址:海盐县于城镇西首4幢 法定代表人:陈黄琳 2016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决定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于城镇西首,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磨砂加工。当事人于2015年4月注册成立,租用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厂房面积561.15平方米,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玻璃制品磨砂加工生产线,并于2016年3月正式投入生产。目前加工量为10万只/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清洗废水委托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进行处理,酸雾废气集中收集后高空排放。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6、房屋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租用厂房进行生产的事实。 本局于2016年7月29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委托浙江恒越绢纺有限公司处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二)生产不正常,业务较少。(三)处罚过重。要求减轻处罚。本局于2016年8月22日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不予采纳当事人的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3日2016-08-10

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宣伟明与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1 (2016)浙0424民初4308号
海盐陆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博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1-29 (2016)浙0424民初5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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