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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

公司简介

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武原街道曲秀路336号上城春天里项目北区商业地下101室,我公司主要提供健身场所管理服务;游泳;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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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盐县武原街道曲秀路336号上城春天里项目北区商业地下101室
联系人:
王恩强
联系人手机:
1375837520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4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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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13-6825265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
简称:中南文体产业
父公司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健身场所管理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游泳(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健身场所管理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游泳(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0424000096946
发证机关: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5年03月10日
所属分类: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所属城市:嘉兴企业网 海盐县 海盐县武原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3172018

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健身场所管理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游泳(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健身场所管理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2015-06-1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健身场所管理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 游泳(凭有效的许可证件经营);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健身场所管理服务(不含高危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会议展览服务;器材租赁管理服务;体育、健身项目的咨询、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工艺品、运动器材、服装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除外)。2015-06-18

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的行政处罚

浙盐卫公罚〔2015〕12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自2015年4月26日至案发之日,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曲秀路开设游泳场所为顾客提供游泳等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07-01
盐体罚决字【2015】第1号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体育局)海 盐 县 体 育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体罚决字〔2015〕第1号 当 事 人: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 住 所:海盐县武原街道曲秀路336号上城春天里项目北区商业地下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恩强 住 址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8号院2号楼2单元6号 2015年6月24日下午,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亮证检查位于本县武原街道曲秀路336号上城春天里项目北区商业地下101室的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会所室内游泳池正在营业,池内有消费者正在游泳,经询问,当事人还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当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海盐爱玛会健身会所该健身会所于今年5月份开始营业,配套有一个25m*12m室内游泳池也于同期营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游泳项目,直至6月24日被海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查获。经调查,当事人以办理会员卡收费的形式经营,年卡1200元,包含健身房等,游泳是配套项目,不单独收费,当事人在上述违法行为中的经营额无法确定,故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该会所游泳池正在对外营业; 2、海盐县体育局盐体改字[2015]第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 实体育行政部门已对该会所作出责令改正的事实; 3、现场照片4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经营内容、经营场景、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4、黄海刚现场询问笔录1份:证明黄海刚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及该会所的营业时间及日常运营情况; 5、黄海刚案件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事实; 6、会议签到单1份:证明海盐县体育局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开业前的宣传、教育; 7、海盐县体育局行政审批科室出具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8、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场所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9、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代理人的资格; 10、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之规定,已构成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体育市场的管理秩序,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带来了隐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之规定,本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体育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体罚先告字[2015]第1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配合调查,在被查获后主动停止营业,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并于7月13日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据此,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盐县建设银行(海盐县武原镇朝阳西路32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 盐 县 体 育 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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