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鸿运健身有限公司银泰分公司

公司简介

鸿翔健身俱乐部隶属于鸿翔控股集团,是一家以“服务广大海宁市民,树立百年鸿翔良好形象”为宗旨的会籍制休闲运动俱乐部。俱乐部下现有体育馆店、工人文化宫、鸿翔健身银泰店三家分店。
体育馆店成立于2005年,总建筑面积约3000多平米,由室内乒乓球、室内羽毛球馆以及俱乐部会馆等三部分组成。该店有室内羽毛球场地12片和室内乒乓球场地6片。俱乐部于2014年斥巨资重新设计和装修,面貌焕然一新。
工人文化宫店,海宁市职工健身俱乐部坐落于市总工会大楼内,是鸿翔健身会所发展进程中的又一创世力作。俱乐部经营场所面积近4000平方米,宽敞的室内结构将带来清新舒畅的新鲜空气,室外风景如画的城南公园会让你享受到远离城市喧闹的宁静。俱乐部采用进口器械,聘请了经验丰富的教练团队,开设了种类丰富的健身项目。
       鸿翔健身第三家高品质店-鸿翔健身银泰店坐落于海宁市新地标-银泰城,该店具有鲜明的区位优势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占地面积4000平米;并配备室内恒温游泳池。拥有的服务团队,以规范的服务陪伴你运动的全过程。新沟全新进口的健身设备,让你与世界新的健康时尚保持同步;引进高端的数字化管理系统,确保您能在全天候的恒温泳池中体验生活的美好,银泰店将成为海宁市区健身俱乐部时尚的代名词!我们将以的服务给海宁市民带来舒适惬意的健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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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63号501-A
经理:
姚琴豪
经理手机:
13819039666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4400
地区编码:
330481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3-8721660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海宁市鸿运健身有限公司银泰分公司
简称:鸿运健身
父公司海宁市鸿运健身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产品: 服务:健身运动(不含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瑜伽、舞蹈、跆拳道、羽毛球、乒乓球的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零售:乒乓球、羽毛球、服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服务:健身运动(不含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瑜伽、舞蹈、跆拳道、羽毛球、乒乓球的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零售:乒乓球、羽毛球、服装。游泳(凭有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481350075512D
发证机关: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4-08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5年07月22日
职员人数:500人
所属分类: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 海宁市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所属城市:嘉兴企业网 » 海宁市 » 海宁市海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3201258

海宁市鸿运健身有限公司银泰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08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健身运动(不含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瑜伽、舞蹈、跆拳道、羽毛球、乒乓球的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零售:乒乓球、羽毛球、服装。游泳(凭有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服务:健身运动(不含高危体育运动项目);开展瑜伽、舞蹈、跆拳道、羽毛球、乒乓球的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零售:乒乓球、羽毛球、服装。2016-04-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5512D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08

海宁市鸿运健身有限公司银泰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海卫公罚〔2016〕018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海卫公罚〔2016〕018号 被处罚人:海宁市鸿运健身有限公司银泰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姚琴豪。 2016年7月5日,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对位于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63号501-A的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游泳馆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现场抽检游泳池斜对角两点的水样2份,并委托海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根据2016年7月12日海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海疾控检字第2016-0514号)显示,该人工游泳池水2份样品的尿素指标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并立案。 2016年7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琴豪送达了《检测报告》(海疾控检字第2016-0514号)、卫生监督监测评价书(海卫监评字第公16-009号),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 2016年7月18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琴豪提交了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卫生管理员叶某提供了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人分别接受了询问调查,供述该单位因游泳池卫生管理不到位、每日新水量未达到10%从而导致水质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事实。 你单位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查找原因,开展整改工作,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16年7月19日委托杭州安联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再次进行包括尿素等项目在内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GB9667-1996标准值。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2016年7月5日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363号501-A经营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积极主动查找原因,配合整改。 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了海卫公罚告〔2016〕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规定,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节“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的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五千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海宁支行(地址:海宁市硖石街道钱江东路2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1日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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