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武原街道城西路12号,我公司主要提供电子商务园区管理;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工业设计;摄影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网上经营、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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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 |
简称: | 海盐电商园管理 |
主要经营产品: | 电子商务园区管理;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工业设计;摄影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网上经营、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电子商务园区管理;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工业设计;摄影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网上经营、批发、零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24000102021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07月27日 |
注册资本: | 5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企业管理及投资咨询 |
所属城市: | 嘉兴企业网 海盐县 海盐县武原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3398961 |
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孙姚斌 | 30% | 人民币150.0万元 |
徐迪梅 | 30% | 人民币150.0万元 |
胡跃华 | 30% | 人民币150.0万元 |
范文鹏 | 10% | 人民币50.0万元 |
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姓名: 范文鹏;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孙姚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迪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胡跃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胡跃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孙姚斌;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徐迪梅;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8-08-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电子商务园区管理;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工业设计;摄影服务;会务会展服务;电子商务培训(非职业技能类);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网上经营、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电子商务园区管理;房屋出租;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工业设计;摄影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及推广;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网上经营、批发、零售。 | 2018-03-0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孙姚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胡永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7-27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胡跃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孙姚斌;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徐迪梅;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胡跃华;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胡永珍;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徐迪梅;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07-27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孙姚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胡永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7-27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胡跃华;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企业名称: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孙姚斌;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徐迪梅;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 姓名: 胡跃华;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企业名称: 杭州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姓名: 胡永珍;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姓名: 徐迪梅; 出资额: 150; 百分比: 30% | 2016-07-27 |
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孙姚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胡永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7-27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孙姚斌;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胡永珍;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胡跃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徐迪梅;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6-07-2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195A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11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195A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11 |
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胡跃华 | 执行董事 |
孙姚斌 | 监事 |
徐迪梅 | 经理 |
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6]103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盐综执罚决字[2016]103号 现已查明,2016年2月23日,当事人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城西路12号城西村综合楼旁北侧的空地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此处建筑垃圾是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装修时所产生。堆放于此是准备在旁边空地浇筑停车场时回填使用。现场堆放的建筑装潢垃圾成分主要是砖块和水泥块及部分装饰材料,整个建筑垃圾带堆放长度为 15米,宽度为 6米,平均高度为1.5米,共堆放建筑垃圾为135 立方米。当事人已于2016年3月28日自行清除了倾倒的建筑垃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时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在城西路12号城西村综合楼旁北侧的空地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事实; (3)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复函(盐住建调函字[2016]23号),证实了当事人海盐电商园管理有限公司在城西路12号城西村综合楼旁北侧的空地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地点属于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域内。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材料。 我局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6〕机00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已构成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根据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复函(盐住建调函字[2016]23号),该堆放建筑垃圾的地点属于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域内,且在该地点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没有取得我局的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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