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百步镇百联村关仙桥南,于2015年08月03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五金配件、LED灯制造、加工。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海盐县百步镇百联村关仙桥南 -
- 厂长:
- 顾菊龙
- 厂长手机:
- 15858374844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677282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
- 简称:
- 百步镇凯博电器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 集成吊顶 , 浴霸 , 取暖器 , 五金配件 , LED灯制造 , 加工 , (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
- 经营范围:
-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换气扇、五金配件、照明灯具制造、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24690002655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08月03日
- 所属行业:
- 家用电器批发 » 海盐县家用电器批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百步镇
- 顺企编码:
- 23398989
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424MA2EYWC02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 无 | 2017-12-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换气扇、五金配件、照明灯具制造、加工。 | 经营范围: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五金配件、LED灯制造、加工。 | 2015-09-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换气扇、五金配件、照明灯具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五金配件、LED灯制造、加工。 | 2015-09-23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 换气扇、五金配件、 照明灯 具制造、加工。 | 一般经营项目: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五金配件、 LED灯制造、加工。 | 2015-09-2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 、换气扇、五金配件、 照明灯 具制造、加工。 | 经营范围: 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五金配件、 LED灯制造、加工。 | 2015-09-23 |
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的行政处罚
(盐)质监罚字〔2015〕48号 |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于2015年9月生产的一批室内加热器产品,标称:室内加热器,商标Opimlozn,深圳欧派集成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地址: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产品本体上贴有合格证,印有3C标志,型号:四灯三合一,额定功率:1180W。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印有“本产品已通过3C认证”字样。外箱以室内加热器的面板式样不同分别标注了半铁242、226-B、半铁199、半铁225、半铁231银、半铁-136。在2015年9月16日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涉嫌冒用认证标志,被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涉嫌冒用认证标志生产室内加热器。本局于2015年9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是2015年8月3日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顾菊龙,经营地址:百步镇百联村关仙桥南,经营范围为集成吊顶、浴霸、取暖器、五金配件、LED等制造、加工。当事人于2015年9月生产的一批已包装待销的成品室内加热器产品,标称:室内加热器,商标Opimlozn,深圳欧派集成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海盐县百步镇凯博电器厂,地址: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产品本体上贴有合格证,印有3C标志,型号:四灯三合一,额定功率:1180W。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印有“本产品已通过3C认证”字样。外箱以室内加热器的面板式样不同分别标注了半铁242、226-B、半铁199、半铁225、半铁231银、半铁-136。当事人厂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涉嫌冒用认证标志,被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扣押。产品共计240台,销售单价:52元,产品未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480元。 2015年10月10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会议。本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海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盐)质监罚告字〔2015〕48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此行为属冒用认证标志生产室内加热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应当从重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生产,产品未销售,应当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停止冒用认证标志生产产品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室内加热器240台;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到海盐县工商银行(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地址:武原镇新桥南路89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