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108号1幢2层,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娱乐服务及场所的经营管理;酒店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国内旅游服务;商场管理;会务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的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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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108号1幢2层
- 经理:
- 胡利强
- 经理手机:
- 1345634338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4000
- 地区编码:
- 330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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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
简称: | 银河娱乐管理 |
主要经营产品: | 娱乐服务及场所的经营管理;酒店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国内旅游服务;商场管理;会务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娱乐服务及场所的经营管理;酒店管理;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国内旅游服务;商场管理;会务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雪茄烟的零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8335536150XY |
发证机关: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5-30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09月07日 |
注册资本: | 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娱乐业 |
所属城市: | 嘉兴企业网 桐乡市 桐乡市梧桐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3517692 |
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钮松法 | 51% | 人民币51.0万元 |
胡利强 | 49% | 人民币49.0万元 |
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21-10-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钮松法 | 李光均 | 2021-10-1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光均;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钮松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钮松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 姓名: 李光均;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李光均;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钮松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21-10-1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李光均 | 胡利强 | 2019-11-26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9-11-2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光均;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李光均;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钮松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姓名: 胡利强;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胡利强;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钮松法;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 2019-11-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Y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3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50XY | 注册号:********76291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5-30 |
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胡利强 | 执行董事 |
钮松法 | 监事 |
胡利强 | 经理 |
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文罚决字〔2016〕第15号 | 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当事人: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利强 工商登记注册号:330483000176291 (1/1) 经营住所: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108号1幢2层 娱乐经营许可证号:嘉桐娱第0213号 2016年9月4日20时30分,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对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108号1幢2层的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李光均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进入210包厢检查,通过包厢点播系统对场所点播系统中使用的曲库曲目内容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狗男女》(张震岳)、《有问题》、《爱情灵药》3首歌曲涉嫌为内容违规的音乐产品,后在核对该场所证照时发现,其《营业执照》与《娱乐经营许可证》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2016年9月4日立案调查。 2016年9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现场当事人李光均进行询问调查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和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2016年9月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再者其场所内点歌系统可以点播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这首被文化部列入黑名单的网络音乐产品,由于该场所经营收费按包厢收取,点歌不单独收费,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由于主观方面的疏忽造成了在变更有关事项后,未及时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当事人由于曲库更新未及时审查,造成了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这首被文化部列入黑名单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存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违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时现场情况的现场笔录;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当事人的场所播放的歌手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书证及当事人变更相关事项后,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书证;证据三:李光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陈述其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胡利强和现场负责人李光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书证;证据六: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胡利强委托现场负责人李光均处理相关事宜的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七:《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文化司关于查处内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知》1份,证明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是内容违规音乐产品的书证。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立即删除违禁歌曲,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重大危害行为,并在后续期间积极办理了相关更变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了《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罚先告字〔2016〕第15号),在规定期限里,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中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之规定及本局自由裁量权,为维护娱乐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9-27 | ||
(桐)文罚决字〔2016〕第15号 |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 2016年9月4日20时30分,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对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复兴南路108号1幢2层的桐乡市银河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李**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进入210包厢检查,通过包厢点播系统对场所点播系统中使用的曲库曲目内容进行抽查,在抽查中发现《狗男女》(张震岳)、《有问题》、《爱情灵药》3首歌曲涉嫌为内容违规的音乐产品,后在核对该场所证照时发现,其《营业执照》与《娱乐经营许可证》内容不符,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于2016年9月4日立案调查。 2016年9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现场当事人李光均进行询问调查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现场照片证据和询问笔录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2016年9月6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该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再者其场所内点歌系统可以点播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这首被文化部列入黑名单的网络音乐产品,由于该场所经营收费按包厢收取,点歌不单独收费,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本机关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由于主观方面的疏忽造成了在变更有关事项后,未及时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当事人由于曲库更新未及时审查,造成了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这首被文化部列入黑名单的网络音乐产品的存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之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已构成违法。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执法程序合法与执法人员前去检查时现场情况的现场笔录;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当事人的场所播放的歌手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书证及当事人变更相关事项后,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书证;证据三:李光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陈述其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的书证;证据五:法定代表人胡利强和现场负责人李光均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书证;证据六: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胡利强委托现场负责人李光均处理相关事宜的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七:《浙江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文化司关于查处内容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知》1份,证明张震岳演唱的《狗男女》是内容违规音乐产品的书证。 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立即删除违禁歌曲,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造成重大危害行为,并在后续期间积极办理了相关更变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之规定,本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当事人告知并送达了《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桐文罚先告字〔2016〕第15号),在规定期限里,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中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之规定及本局自由裁量权,为维护娱乐市场的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桐乡支行梧桐支行交纳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本机关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或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9月27日 | 2016-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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