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平湖市广陈镇前港路94号,于2015年09月14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 万元人民币,在潘峰带领下,广丰农资已经为客户提供了10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批发、零售:农药、农具、农业机械、化肥、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平湖市广陈镇前港路94号 -
经理:
潘峰
经理手机:
13586356632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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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86356632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
简称:
广丰农资
主要经营产品:
批发 , 零售: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 , 农具 , 农业机械 , 化肥 , 薄膜 ,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具、农业机械、化肥、薄膜、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营业执照号码:
330482000131869
发证机关: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核准日期:
2015-09-08
经营期限:
2035-09-07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2015年09月14日
注册资本:
1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其他农业服务 » 平湖市其他农业服务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平湖市 » 平湖市广陈镇
顺企编码:
23527816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平湖市丰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平湖市丰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0万元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王金其执行董事
潘峰经理
毛伟杰监事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农(肥料)罚〔2016〕1号市农业经济局2016年2月22日,我局接到广陈镇农户陈其观投诉,称其从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建华经营部内购买的肥料杂质较多,影响其小麦产量,要求我局对该批肥料进行检测。 同日,我局对陈其观基地进行现场勘验,发现该批“复合肥料”(标称生产企业:无锡保利化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11月7日;规格:50kg/包)库存56袋,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对该批肥料进行抽样,并送省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 3月14日,我局收到该样品的检验报告(NO WT(肥)[2016]0045),检验报告显示总养分实测值为44%,与标明量的≥45%不符,检验结论为依据GB15063-2009标准检验,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明量,为不合格。 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对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建华经营部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未发现该批肥料。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3月16日,我局将复检样品送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检验,4月21日,我局收到了该复检报告(NO.4016030062),检验结果仍不合格。 经查,该批肥料是当事人于1月5日销售给陈其观的,直接由厂方装运过来,共有18.4吨,售价为210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864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违法主体; 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肥料样品检验报告、肥料外包装袋照片、抽样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6年5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肥料)告[2016]1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2016-05-10
平农(肥料)罚〔2016〕2号市农业经济局2016年4月21日,在嘉兴市“绿剑”交叉执法检查中,南湖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我局执法大队对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新新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销售的肥料产品“强力生根壮苗剂”(登记证号:农肥(2010)准字1809号;生产日期:2015年4月5日;标称生产企业:寿光市沃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规格:35克/包)及“一喷绿”(登记证号:农肥准字1023号;生产批号:2014010502;标称生产企业:昆明绿色中迅生物有限公司;规格:20克/包)外包装标注的适用范围与《执法通》的比对信息均不一致。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发现“强力生根壮苗剂”库存9包,“一喷绿”库存28包,执法人员立即拍照取证。 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要求提供肥料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通知书》,并对徐林祥(受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峰委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强力生根壮苗剂”是其从上海永众公司进的,进货50包,已销售41包,进价1.2元/包,售价1.5元/包;“一喷绿”是其从嘉善天保公司进货的,进货50包,已销售22包,进价1元/包,售价1.5元/包。获违法所得人民币94.5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元。 5月3日,我局再次对徐林祥进行调查询问,其无法提供有效的肥料登记证批准证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违法主体; 肥料外包装袋照片、《执法通》比对信息打印件、《要求提供肥料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的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6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肥料)告[2016]2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189元)。2016-05-12
平农(肥料)罚〔2016〕14号市农业经济局2016年3月2日,平湖市农业经济局执法人员在全市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对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山塘经营部内正在经营的肥料产品“复合肥料”(登记证号:(苏)XK13-001-00196,生产日期:2016年2月24日,标称生产企业:江苏上研化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规格:50kg/袋)进行抽样,并送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检验。 5月30日,我局收到该样品的检验报告(NO WT(肥)[2016]0193),检验报告显示氯离子(C1-)实测值为32.5%,与标准要求为30%不符,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月1日,我局向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送达了该样品的检验报告(NO WT(肥)[2016]0193),并对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山塘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我局监督抽检的该批“复合肥料”。 同日,我局对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山塘经营部的门店负责人徐希华进行调查询问。其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该批肥料是今年2月从新庙陆根清那里进货的,共进货20袋,进价为120元/袋,售价为140元/袋。我局监督抽检时抽样基数为17袋,在我局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已无库存,获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实违法主体; 检验报告、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单、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单、产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 本机关于2016年6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肥料)告〔2016〕14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及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警告; 二、并处违法所得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元)。2016-06-12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三红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村4组鱼池圩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建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港中南路41号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高马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高马村村部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前眉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村10组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建华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佳阳路201-203号(注册地址)2015-11-20 15:13: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群兴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港中村7组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港南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广中南路79号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曹港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曹港集镇东面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山塘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山塘集镇豆腐桥东边2015-11-17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龙兴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龙兴村村部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丽华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山塘集镇茶馆对面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唐界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泗泾村村部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广中北路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广中北路49-51号2015-11-17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建红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广兴南路7号2015-11-17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港中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广中北路101号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长征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原长征村村部)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前港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前港路4号(注册地址)2015-11-19 15:15: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三兴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三兴村15组2015-11-17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谢张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山塘村原谢张村村部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高新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高新村戴王桥东堍2015-11-17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龙萌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龙萌村二组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新联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高新村六里塘大桥西堍北侧2015-11-17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民主蔬菜基地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13组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独新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独新西路183-185号2015-11-19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民主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民主村村部(注册地址)2015-11-20 14:56: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吉城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村6组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三兴桑园浜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三兴村村部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施方村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三兴村原施方学校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新新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前港村12组沈荡浜44号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半路桥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三红村半路桥东边2015-11-16 00:00:00.000
平湖市广丰农资有限公司萌芽经营部平湖市广陈镇龙萌村新社区2015-11-16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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