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1幢1层,于2016年03月31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在吕卫强带领下,瑾典木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木制品家具的生产、销售;工业设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1幢1层 -
- 经理:
- 吕卫强
- 经理手机:
- 18916520888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867099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
- 简称:
- 瑾典木业
- 主要经营产品:
- 木制品家具的生产 , 销售 , 工业设计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范围:
- 木制品家具的生产、销售;工业设计。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3000193832
- 发证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6年03月31日
- 注册资本:
- 10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桐乡市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河山镇
- 顺企编码:
- 25821193
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吕卫强 | 70% | 人民币700万元 |
付丹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管辖单位变更 | 桐乡河山所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9-27 |
名称变更 | 浙江瑾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 | 2020-09-27 |
企业类型变更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0-09-2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付丹;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冉显锋;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吕卫强;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吕卫强; : ; 职位: 总经理; 姓名: 张海华;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梁志娟;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 姓名: 涂俊;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胡莲莲;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许能强;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韩挺; : ; 职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付丹; : ; 职位: 监事; 姓名: 吕卫强; :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吕卫强; : ; 职位: 经理; | 2020-09-2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幢层 | 桐乡市河山镇工业区幢层 | 2017-10-19 |
经营范围变更 | 木制品家具的生产、销售;木制品、木板、木材、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的销售(含网上销售);工业设计;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木制品家具的生产、销售;工业设计。 | 2017-10-19 |
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吕卫强 | 执行董事 |
吕卫强 | 经理 |
付丹 | 监事 |
浙江瑾典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浙桐)质技监罚字〔2016〕60号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16年9月7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发现你公司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T 出厂编号512756)涉嫌未经检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局领导批准,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对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了查封,并下达了《查封决定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用整改。2016年9月13日批准立案,2016年9月18日依法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9月30日现场复查。 现查明: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FD30/T 出厂编号512756)未经检验,自2016年4月起一直使用至查处当日。2016年9月30日复查,该台被查封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动封。现已着手开始办理叉车报检。 2016年10月14日,本局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对你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一案进行了审理,拟定了行政处罚事项。2016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依法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 2016-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