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349号海利开元大酒店五楼,于2016年04月21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在潘侃带领下,海盐中法月子会所已经为客户提供了9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母婴护理、母婴用品零售、月子餐、产后康复咨询服务,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北路349号海利开元大酒店五楼
- 经理:
- 潘侃
- 经理手机:
- 13600556933
- 邮政编码:
- 314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368550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
- 简称:
- 海盐中法月子会所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 , 母婴护理 , 母婴用品零售 , 月子餐 , 产后康复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
- 经营范围:
- 母婴护理、母婴用品零售、月子餐、产后康复咨询服务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24000113209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6年04月21日
- 职员人数:
- 100人
- 注册资本:
- 30000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娱乐业 » 海盐县娱乐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武原镇
- 顺企编码:
- 25845127
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诚 | 50% | 人民币150.0万元 |
潘侃 | 50% | 人民币150.0万元 |
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潘侃 | 执行董事 |
潘侃 | 经理 |
赵其法 | 监事 |
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6]152号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盐综执罚决字[2016]152号 现已查明,2016年4月15日,当事人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武原街道东林路与谢家路交叉口以东东林路到底的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建筑垃圾是武原街道新桥北路349号海利开元大酒店五楼的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装修过程的产生的,主要为一些水泥块、石膏板块、废瓷砖、及拆卸下来的保温棉。倾倒现场的建筑垃圾为散装,长度为10米,宽4米,平均高度为0.5米,分3堆共20个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以及现场示意图,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时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了当事人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在武原街道东林路与谢家路交叉口以东东林路到底的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 (3)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复函(盐住建调函字[2016]65号),证实了当事人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在武原街道东林路与谢家路交叉口以东东林路到底的路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属于海盐县城市规划区域内。 (4)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海盐中法月子会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之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6〕机01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复函(盐住建调函字[2016]65号),该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且该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没有取得我局的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七日内自行清除倾倒的建筑垃圾,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人民币大写柒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账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