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

合作社简介

从事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 资料来自2000版电信黄页,准确度很低,仅供参考 )

联系方式

合作社地址:
百步镇沈钱堰 -
联系人:
吴菊明
联系人手机:
13511283003
电子邮件:
bbzxinsheng@163.com
邮政编码:
3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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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666762252
电子邮箱bbzxinsheng@163.com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
简称:
百步镇新升
主要经营产品:
从事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经营范围:
从事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04489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内资企业法人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已注销
成立时间:
1999年09月27日
所属行业:
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 海盐县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百步镇
顺企编码:
26000208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百步镇新升村民委100%人民币3万元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466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1-21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1-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4664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11-21
企业类型变更村经济合作社集体企业2012-07-25
住所变更住所: 百步镇沈钱堰 邮政编码: 31431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百步镇住所: 百步镇新升村 邮政编码: 31431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百步镇2012-07-25
名称变更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海盐县百步镇新升村经济合作社2012-07-25
行业代码变更行业代码:7212行业代码:72102012-07-25
住所变更住所: 百步镇沈钱堰; 邮政编码: 31431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百步镇住所: 百步镇新升村; 邮政编码: 314312;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百步镇2012-07-25
行业代码变更 行业代码:7212 行业代码:72102012-07-25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852007-09-30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吴菊明负责人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政处罚

盐综执罚决字[2015] 203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综执罚决字[2015]20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于2015年1月10日开始在百步镇沈钱堰建造一栋建筑物。 建筑物位于新升村委办公楼东侧,为框架结构,二层,局部三层,南北向距离45.8米,东西向距离28.7米,建筑面积2267.76平方米。施工协议书约定造价为1062200元,用途为生产厂房,截至2015年10月22日,该建筑物已建造完成,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10月22日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1份1页、照片1份2张、现场方位图1份1页,以及现场示意图1份1页,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15年3月26日制作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陈述证实了当事人从2015年1月10日开始在百步镇沈钱堰开工建造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以及建筑物的建设工程约定造价造价为1062200元的事实。施工协议一份,施工协议印证了建筑物工程造价1062200元的事实; (3)2015年5月12日向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函,2015年6月1日收到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复,证实了当事人在百步镇沈钱堰建造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该建筑物在百步镇规划区内的事实,以及建筑物所占土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的事实; (4)2015年3月26日提取的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百011号),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7日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调查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情况属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造建筑物的违法行为。根据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复,建筑物所在地块在百步镇规划区内,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设高度、建筑风貌,配套建筑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第二款第(一)项认定建筑物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土地使用性质。属无法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无法补办相关规划手续。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新升村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初在新升村民委员会东侧拆除了原有旧厂房,建造了新厂房,属于危房改造。出于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故我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0日以内拆除建筑物,并处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1062200元7%的罚款,即人民币74354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015-11-26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海盐县百步镇新升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海盐县百步镇严丰家庭农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04-13 (2016)浙0424民初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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