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海盐县百步镇盐湖公路新升段88号(新上泵工业园区)20-21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紧固件、塑料制品制造、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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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地址:
- 浙江海盐县百步镇盐湖公路新升段88号(新上泵工业园区)20-21号
- 固定电话:
- 0573 86773311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张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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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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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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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3-86773311 |
手机号码 | 135****6058 |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 |
简称: | 海盐恒新五金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五金配件、紧固件、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制造、加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24052813898R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03-08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8月22日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五金、交电批发 » 海盐县五金、交电批发 |
所属城市: |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百步镇 |
顺企编码: | 27660008 |
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凌锋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魏柏祥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五金配件、紧固件、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制造、加工;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五金配件、紧固件、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制造、加工。 | 2017-07-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8R | 注册号:********6317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08 |
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张凌锋 | 执行董事 |
张凌锋 | 经理 |
魏柏祥 | 监事 |
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公路罚[2015]03(41)10551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5月2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徐冀军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余慈连接线8K+800M进行检查,浙FD77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直属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7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7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禄林。装载货物为塑料,从余姚到海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5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8-17 | ||
余公路罚[2015]03(41)10552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6月2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徐乐界、徐冀军在X230330281余慈连接线余慈连接线8K+800M进行检查,浙FD77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直属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5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恒新五金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谭禄林。装载货物为塑料,从余姚到海盐。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55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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