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曹桥村 -
- 固定电话:
- 0573-85966248
- 经理:
- 金从考
- 邮政编码:
- 314214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59787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
- 简称:
- 亚太物流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 , 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 ,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原纸 , 废纸 , 纸制品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 一般经营项目:销售:原纸、废纸、纸制品。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827420362721
- 发证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482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03627-2
- 核准日期:
- 2016-04-08
- 经营期限:
- 2032-08-18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2年08月19日
- 注册资本:
- 8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货运物流 » 平湖市货运物流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平湖市 » 平湖市曹桥
- 顺企编码:
- 27947309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从考 | 50% | 人民币1500.0万元 |
金李波 | 25% | 人民币750.0万元 |
包利君 | 25% | 人民币750.0万元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 + 275% ) | 800 | 2018-08-03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8-08-03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包利君; ; 姓名: 金李波; ; [新增] 姓名: 金从考; ; | 姓名: 包利君; ; 姓名: 金从考; ; | 2018-08-03 |
经营范围变更 |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销售:原纸、废纸、纸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 销售:原纸、废纸、纸制品。 | 2018-08-03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张文洁;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文洁;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俞磊;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俞磊;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 | 2018-08-0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大道号 | 平湖市景兴工业园(九里亭) | 2018-08-0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72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08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72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4-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2015-01-05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一类)(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 2014-10-29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金从考 | 执行董事 |
金从考 | 总经理 |
包利君 | 监事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公路罚[2015]03(40)0333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7月04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B75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0)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海营。装载货物为卷纸,从平湖到宁波。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0)03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15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04 | ||
余公路罚[2015]03(41)10695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姚夏强、姚夏强在S213浒溪线浒溪线进行检查,浙FJ602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5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null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5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徐华斌。装载货物为纸张,从江苏镇江到浙江宁波。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9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0-21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857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0月23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岑峰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进行检查,浙FB993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7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7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华权。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85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7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18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054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5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请选择...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进行检查,浙FJ3260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1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1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何家申。装载货物未知,从嘉兴市到余姚市。本机关于2016年02月2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0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2-29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551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4月12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岑峰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进行检查,浙FB9312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8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刘建复。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6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5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6-13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645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岑峰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进行检查,浙FJ6251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9.1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1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周继孩。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04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644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08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岑峰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进行检查,浙FJ307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9.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4.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陶正国。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4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4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04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858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5月31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王青华、岑峰在X231330281329复线329复线进行检查,浙FB9933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泗门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黄华权。装载货物未知,从请输入货物始发地到请输入货物目的地。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8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8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85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8-18 | ||
温公路[2015]简罚字第271240号 | 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10月23日,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浙FJ6386的车辆,在途径G15(沈海高速公路)苍南收费站时,因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经认定,该车为6轴车,超重13.28吨,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元的罚款。 | 2015-10-23 | ||
绍市公路罚〔2015〕J111号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1月24日00时00分驾驶员张立同驾驶车牌号为浙FB719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原纸从嘉兴到绍兴,途经329国道49K+300M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12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62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1-24 | ||
柯公路简罚〔2015〕A223-b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6月06日03时25分驾驶员刘春松驾驶车牌号为浙FJ633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纸从绍兴袍江到嘉兴,途经杨绍线23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845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345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6-07 | ||
柯公路简罚〔2015〕A389-b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7月26日06时15分驾驶员张存成驾驶车牌号为浙FJ291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卷纸从嘉兴平湖到绍兴袍江开发区,途经杨绍线23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675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175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7-26 | ||
柯公路罚〔2015〕A1394-a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8月21日05时10分驾驶员王勇驾驶车牌号为浙FB559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卷纸从嘉兴平湖到绍兴福全,途经104国道1501K+2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60米高,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高0.60米,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8-21 | ||
柯公路简罚〔2015〕A806-a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09月09日05时41分驾驶员林果驾驶车牌号为浙FB993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圆纸从嘉兴到绍兴福全,途经柯海线0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01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51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9-09 | ||
柯公路简罚〔2015〕A569-b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10月23日03时56分驾驶员盛元保驾驶车牌号为浙FJ636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卷纸从嘉兴平湖到绍兴袍江勇佳纸板厂,途经柯海线9K+1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S308绍兴超限运输检测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203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03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10-23 | ||
柯公路简罚〔2015〕A1311-a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5年12月29日05时28分驾驶员古祥玉驾驶车牌号为浙FJ338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圆纸从嘉兴到绍兴柯桥,途经杨绍线5K+300M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79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29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12-29 | ||
浙绍柯公路简罚〔2016〕A1101号 | 柯桥区公路管理处 | 2016年06月22日00时00分驾驶员何家申驾驶车牌号为浙FJ32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卷纸从嘉兴平湖到绍兴家和,途经柯袍线K5+100时,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绍兴市柯桥区公路管理处处部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783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283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6-22 | ||
绍虞运罚决字[2016] 第3306825116100025号 | 绍兴市上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3月06日06时00分,咎家刚驾驶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浙F.J3617/浙F.V356挂从嘉兴装运原纸到绍兴上虞,途径上虞五五线4K+200M时,发现浙F.V356挂平板挂车改装,经测量该车的实际尺寸为12970X2480X1530mm,而道路运输证上的尺寸为13000X2500X1450mm,因涉嫌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九条,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执法人员对其证据保存。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16-03-08 | ||
虞公路罚〔2015〕C30号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0日05时49分驾驶员程宇驾驶车牌号为浙FJ6298/浙FV60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纸从平湖到上虞,途经长海线12K+3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13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63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1-10 | ||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6〕A23号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3月06日06时51分驾驶员昝家刚驾驶车牌号为浙FJ3617/浙FV35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原纸从嘉兴到上虞,途经五五线4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38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88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3-07 | ||
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154号 | 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永康公路罚字〔2016〕第00154号 行政相对人: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从考 委托代理人:周继海,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经本单位立案调查,现查明: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周继海于2016年03月31日驾驶车牌号为浙FJ6251/浙FV593挂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平湖运载卷纸到永康长城,途经东永线50K+3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0.48吨,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认定标准,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未能提供超限运输合法手续,该车超限15.48吨。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周继海的身份,勘察了现场,并拍照取证,之后对当事人周继海做了询问笔录。 2016年04月01日,本单位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下发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永康公路告字〔2016〕第00154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周继海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测单一份,证明车号为浙FJ6251/浙FV593挂的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为70.48吨,该车超限15.48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周继海于2016年03月31日驾驶车牌号为浙FJ6251/浙FV593挂的 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平湖运载卷纸到永康长城,途经东永线50K+300M路段,被正在巡查的路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检测车货总质量为70.48吨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是该次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一案行政相对人,未能提供该次超限运输的合法手续,且此次超限运输行为没有受到其他交通、公安部门的罚款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两张,证明车号为浙FJ6251/浙FV593挂的车辆原先装载情况和卸除超限部分货物后装载情况; 证据五: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书传真件两份,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代理人权限; 证据六:车号为浙FJ6251/浙FV593挂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浙FJ6251/浙FV593挂的车辆类型、车辆所有人情况; 证据七:驾驶员周继海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项“六轴车超限量在13-18吨的处罚标准为罚款700-1000元”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永康市建设银行交缴罚款,逾期不按规定交缴罚款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康市交通运输局或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
永康市公路管理段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 2016-04-01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朱娟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11-12 | (2013)嘉平民初字第1785号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3-07-12 | (2013)嘉平商初字第718号 |
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3-07-15 | (2013)嘉平刑初字第455号 |
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3-07-15 | (2013)嘉平刑初字第428号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3-09 | (2016)浙04民终71号 |
李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1-05 | (2015)浙嘉刑初字第40号 |
王三平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6-03-10 | (2015)浙嘉刑初字第50号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新业物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2-09-29 | (2012)嘉平商初字第1131号 |
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3-07-12 | (2013)嘉平刑初字第412号 |
平湖市亚太物流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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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总商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朱水良 | 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南路45号4楼(平湖市工商业联合会内北面第二间) | 1.1975% |
浙江恒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周素群 | 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陆路口岸办公楼内(嘉兴国际物流公司办公楼)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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