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小曲村五组19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道路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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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小曲村五组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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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吴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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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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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35****171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吴陆平 | 80% | 人民币400.0万元 |
褚音 | 20% | 人民币100.0万元 |
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八字村黄桥西堍 | 浙江省武原镇小曲村 | 2018-01-0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1-1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褚音;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7-01-11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 + 1566.66667% ) | 30 | 2017-01-11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 | 30 | 2017-01-11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褚音; 出资额: 100; 百分比: 20%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80% |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2017-01-11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10-12 至 2057-10-11 | 营业期限: 2007-10-12 至 2017-10-11 | 2015-10-22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140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2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140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7-10-12 至 2057-10-11 | 营业期限: 2007-10-12 至 2017-10-11 | 2015-10-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4日)。 | 2015-10-22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道路货运:(普通货运)。 | 一般经营项目: 无 | 2015-10-22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4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20日)。 | 2014-09-24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9月20日)。 | 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运) | 2010-09-2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08-12-26 |
注册资本变更 | 30( + 200% ) | 10 | 2008-12-26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 | 10 | 2008-12-26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吴陆平; 出资额: 10; 百分比: 100% | 2008-12-26 |
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吴陆平 | 执行董事 |
吴陆平 | 经理 |
吴全生 | 监事 |
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甬公路罚[2015]03(41)10071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4年11月15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D659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75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3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8.75)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蒲学达。装载货物为铁丝,从嘉兴海盐到宁波慈溪。本机关于2015年04月0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4月0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07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4-01 | ||
甬公路罚[2015]03(41)10070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4年12月11日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陈林朝、王绍波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主线治超站进行检查,浙FD706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5.56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0.56)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叶建国。装载货物为钢材,从嘉兴海盐到宁波慈溪。本机关于2015年03月31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3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公路罚告 03(41)1007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人民政府或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3-31 | ||
鄞公路罚[2015]03(40)0884号 |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7月09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14330212横街-少白03K+300M进行检查,浙FD85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0)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晨萍。装载货物为原纸,从海盐到高桥。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9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7月0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0)08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7-09 | ||
余公路罚[2016]03(41)10682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1月0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徐冀军在X231330281329复线17K+800M进行检查,浙FD903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6.3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1.3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志林。装载货物为钢筋,从嘉兴到余姚。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8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07 | ||
余公路罚[2016]03(41)0216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7月07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徐冀军在S319甬余线63K+200M进行检查,浙FD9035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0.88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88)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王志林。装载货物为钢筋,从海盐到周巷。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余姚市公路管理段稽查中队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6年07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021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6-07-07 | ||
奉公路罚[2015]03(40)0033号 |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1月12日 奉化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江山、董建成在X323330283上张-畸山7K+500M进行检查,浙FD8578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0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0)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海盐县吴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顾晨萍。装载货物为卷纸,从海盐造纸厂到奉化。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江拔线奉化联合治超检查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1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奉北公路罚告 03(40)003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奉化市人民政府/奉化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01-12 | ||
诸公路罚〔2015〕B69-a号 | 诸暨市公路管理局 | 2015年05月08日12时30分驾驶员张姚军驾驶车牌号为浙FD692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材从浙江海盐到浙江诸暨,途经308省道66K+500M时,诸暨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诸暨街亭治超站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68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18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05-08 | ||
虞公路罚〔2015〕C1410号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5年12月01日06时22分驾驶员叶建国驾驶车牌号为浙FD7065/浙FD35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钢筋从海盐到上虞,途经329国道86K+4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58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58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5-12-01 | ||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6〕A309号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11日00时00分驾驶员肖红明驾驶车牌号为浙FD8818/浙FH036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卷纸从海盐到上虞,途经104国道1539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637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87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6-11 | ||
浙绍虞公路简罚〔2016〕A365号 | 上虞区公路管理段 | 2016年06月25日00时00分驾驶员张利民驾驶车牌号为浙FD6058/浙FD36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装运钢筋从嘉兴到上虞,途经五五线K5+100时,绍兴市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032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532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 2016-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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