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华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林埭镇华丰村村部西首,于2001年05月15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在姚在良带领下,华丰金属钢结构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金属结构件、彩钢压型板、冷作板金。非标设备安装,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林埭镇华丰村村部西首 -
- 固定电话:
- (0573)5909228
- 经理:
- 姚在良
- 邮政编码:
- 31420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5909683 |
手机号码 | 1351138762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平湖市华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
- 简称:
- 华丰金属钢结构
- 主要经营产品:
- 金属结构件 , 彩钢压型板 , 冷作板金 , 非标设备安装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金属结构件、彩钢压型板、冷作板金,非标设备安装,房屋维修。*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82728902613Q
- 发证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482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90261-3
- 核准日期:
- 2016-07-15
- 经营期限:
- 2031-05-14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1年05月15日
- 职员人数:
- 30人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钢结构、膜结构 » 平湖市钢结构、膜结构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平湖市 » 平湖市林埭镇
- 顺企编码:
- 6119335
平湖市华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姚在良 | 72% | 人民币417.6万元 |
李秀华 | 28% | 人民币162.4万元 |
平湖市华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制造、加工:金属结构件、彩钢压型板、五金制品;钢结构安装、房屋维修;太阳能光伏发电;市政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施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加工:金属结构件、彩钢压型板、冷作钣金;钢结构安装、房屋维修;太阳能光伏发电;土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 2018-03-13 |
注册资本变更 | 580( + 1060% ) | 50 | 2017-01-05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金属结构件、彩钢压型板、冷作钣金;钢结构安装、房屋维修;太阳能光伏发电;土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金属结构件、彩钢压型板、冷作板金,非标设备安装,房屋维修。 | 2017-01-05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50 | 2017-01-0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李秀华; 出资额: .; 姓名: 姚在良; 出资额: .; | 姓名: 李秀华; 出资额: ; 姓名: 姚在良; 出资额: ; | 2017-01-05 |
注册资本变更 | 2017-01-05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李秀华; 出资额: 162.4; 百分比: 28%姓名: 姚在良; 出资额: 417.6; 百分比: 72% | 姓名: 李秀华; 出资额: 14; 百分比: 28%姓名: 姚在良; 出资额: 36; 百分比: 72% | 2017-01-05 |
注册资本变更 | 580 | 50 | 2017-01-05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13Q | 注册号:5975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13Q | 注册号:59759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15 |
平湖市华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姚在良 | 执行董事 |
姚在良 | 总经理 |
陈建红 | 监事 |
平湖市华丰金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地税稽罚[2016]15号 |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6月28日至2016年7月15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15年1-12月记账凭证“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负担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合计54157元,已全部结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该笔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整未调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你单位在2015年7月6号记账凭证“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评估服务费2000元,该费用以不合法凭证列支,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整未调整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合计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6157元,你单位自行申报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6360.32元,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72517.32元。你单位应缴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47690.53元,已缴37863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9827.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多列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 以上涉及税款9827.4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金额7861.9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861.9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