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丰达五金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新仓镇芦湾村,于2004年03月24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加工、销售:五金冲件、塑料制品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新仓镇芦湾村 -
- 固定电话:
- (0573)5746555
- 厂长:
- 俞丽丰
- 邮政编码:
- 314205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5839178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平湖市丰达五金厂
- 简称:
- 丰达五金
- 主要经营产品:
- 加工 , 销售:五金冲件 , 塑料制品(除食品包装用)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销售:小五金配件*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827601979853
- 发证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地区编码:
- 330482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19798-5
- 核准日期:
- 2016-06-20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4年03月24日
- 职员人数:
- 8人
- 所属行业:
-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厂 » 平湖市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平湖市 » 平湖市新仓镇
- 顺企编码:
- 6119272
平湖市丰达五金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好泉 | 100% | 人民币30万元 |
平湖市丰达五金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85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20 |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湖市全塘镇工业园区内沪杭公路北平湖市新雅达制衣厂内; 邮政编码: 314204; 电话: ; | 住所: 平湖市全塘镇穗丰路261号; 邮政编码: 314204; 电话: ; | 2016-06-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湖市全塘镇工业园区内沪杭公路北平湖市新雅达制衣厂内 邮政编码: 314204 电话: | 住所: 平湖市全塘镇穗丰路261号 邮政编码: 314204 电话: | 2016-06-20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985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2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湖市全塘镇穗丰路261号; 邮政编码: 314204;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独山港镇 | 住所: 平湖市新仓镇芦湾村; 邮政编码: 3142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新仓镇 | 2011-06-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好泉 | 凌峰 | 2011-06-07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加工、销售:小五金配件 | 一般经营项目: 制造、销售:五金冲件、塑料制品(除食品包装用)、服装 | 2011-06-07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3582 | 行业代码:3451 | 2011-06-07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张好泉;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凌峰;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0% | 2011-06-07 |
平湖市丰达五金厂的行政处罚
平地税稽罚〔2015〕64号 |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5年09月14日至2015年09月23日对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丰达五金厂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违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丰达五金厂2014年度发放投资者张好泉工资44200元,未作纳税调整,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丰达五金厂以上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偷税。 以上涉及税款13335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丰达五金厂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金额10668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6682元。限该投资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独山港税务分局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投资人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平湖市地税局稽查局) | 2015-11-09 | ||
平地税稽罚〔2015〕65号 |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5年09月14日至2015年09月23日对该单位2014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度发放张好泉等工资824106元,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以上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涉及税款3972.6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1986.3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86.33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独山港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平湖市地税局稽查局) | 2015-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