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当湖镇城北路93-3号,于2001年11月01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箱包、服装、线带。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当湖镇城北路93-3号 -
- 固定电话:
- (0573)5024158
- 厂长:
- 袁寿林
- 邮政编码:
- 3142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598158 |
座机号码 | 0573-859815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
- 简称:
- 恒光箱包
- 主要经营产品:
- 箱包 , 服装 , 线带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制造、加工、销售:箱包、服装、线带、运动手套。*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8273450251XJ
- 发证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地区编码:
- 330482
- 组织机构代码:
- 73450251-X
- 核准日期:
- 2016-09-07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1年11月01日
- 职员人数:
- 20人
- 所属行业:
- 皮箱、包(袋)厂 » 平湖市皮箱、包(袋)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平湖市 » 平湖市当湖
- 顺企编码:
- 6069201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袁寿林 | 4.9(-)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 | 5981508 | 2017-05-11 |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制造、加工、销售:箱包、服装、线带、运动手套;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制造、加工、销售:箱包、服装、线带、运动手套。 | 2017-05-11 |
联系电话变更 | 2017-05-11 | ||
联系电话变更 | 5981508 | 2017-05-11 |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湖市钟埭街道中兴路133号; 邮政编码: 314213; 电话: ; | 住所: 平湖市钟埭街道钟东村8组; 邮政编码: 314200; 电话: ; | 2016-09-07 |
住所变更 | 住所: 平湖市钟埭街道中兴路号 邮政编码: 电话: | 住所: 平湖市钟埭街道钟东村组 邮政编码: 电话: | 2016-09-0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51XJ | 注册号:68743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05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J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05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68743 | 注册号: 730 | 2011-05-24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30 | 2011-05-24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的行政处罚
平地税稽罚〔2015〕24号 |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8月21日对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在2014年1月18号凭证“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餐费11498元,经鉴定,其中8份为假发票,发票金额800元,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已自行调整40%计金额320元,未调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80元,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在2014年2月15号凭证“管理费用”中列支袁寿林个人商业保险-安贷宝1080元,在11月15号凭证“管理费用”中列支袁寿林个人商业保险-安贷宝718元。以上二笔个人商业保险合计1798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调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798元,少申报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以上合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278元。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2014年度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10855.46元,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3133.46元,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应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4846.71元,已缴24049.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97.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以上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 以上涉及税款797.3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投资人投资的平湖市恒光箱包厂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金额637.8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37.84元。限该投资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投资人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平湖市地税局稽查局) | 2015-09-14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20275519 | J.MELTY | 皮革皮具 | 18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6-13 |
![]() | 20275519 | J.MELTY | 皮革皮具 | 18 | 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 | 2016-06-13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的专利证书
CN205040833U | 实用新型 | 2016-02-24 | 按摩双肩包 | 袁慧杰 | |
CN205306194U | 实用新型 | 2016-06-15 | 一种组合式包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CN205040852U | 实用新型 | 2016-02-24 | 一种邮差包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CN205040843U | 实用新型 | 2016-02-24 | 托板电脑包 | 袁慧杰 | |
CN205106658U | 实用新型 | 2016-03-30 | 平板公文包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CN205884987U | 实用新型 | 2017-01-18 | 一种运动背包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CN205040839U | 实用新型 | 2016-02-24 | 一种多功能拉杆箱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CN205040862U | 实用新型 | 2016-02-24 | 一种新型拎包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CN205040892U | 实用新型 | 2016-02-24 | 一种旅行包 | 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 袁慧杰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平湖市恒光箱包厂与杭州洲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 | 2014-06-20 | (2011)杭拱商初字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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