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双良五金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全塘镇穗轮工业园区,于2001年10月31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万元),在叶玉良带领下,双良五金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4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制造、加工:五金冲压件、塑料制品、包装用品、自行车零件、摩托车零件、汽车配件;销售:钢材,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全塘镇穗轮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3)5844778
- 经理:
- 叶玉良
- 邮政编码:
- 314204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584400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平湖市双良五金有限公司
- 简称:
- 双良五金
- 主要经营产品:
- 制造 , 加工:五金冲压件 , 塑料制品 , 包装用品 , 自行车零件 , 摩托车零件 , 汽车配件 , 销售:钢材
- 经营范围:
- 制造、加工:五金冲压件、塑料制品、包装用品、自行车零件、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销售:钢材。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2000073628
- 发证机关:
- 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1年10月31日
- 职员人数:
- 35人
- 注册资本:
- 5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五金、交电批发 » 平湖市五金、交电批发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平湖市 » 平湖市全塘镇
- 顺企编码:
- 6056081
平湖市双良五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叶玉良 | 50% | 人民币25万元 |
宋月良 | 50% | 人民币25万元 |
平湖市双良五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8803 | 注册号:7362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8803 | 注册号:73628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3-08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无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2-06-15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0-31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1-10-31 至 2011-10-30 | 2012-06-15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10-31 至 9999-9-9 | 营业期限: 2001-10-31 至 2011-10-30 | 2012-06-15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73628 | 注册号: 084 | 2011-06-16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73628 | 注册号: 084 | 2011-06-16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84 | 2011-06-16 |
平湖市双良五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叶玉良 | 执行董事 |
宋月良 | 监事 |
叶玉良 | 总经理 |
平湖市双良五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平地税稽罚〔2015〕56号 |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28日对该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4年共有土地面积2199.3平方米,已按1515.6平方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4546.80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该单位少申报缴纳201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2051.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单位以上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属偷税。 以上涉及税款2051.1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金额1230.6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30.66元。限该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平湖市地方税务局独山港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该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平湖市地方税务局或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机关:平湖市地税局稽查局) | 2015-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