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凤鸣街道路家园村,于2003年05月23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18 万元人民币,在冯渭祥带领下,华为混凝土制品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混凝土制品、水泥制品、建筑打桩柱、空心打桩管、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凤鸣街道路家园村 -
- 固定电话:
- (0573)8365339
- 经理:
- 冯渭祥
- 邮政编码:
- 314505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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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华为混凝土制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混凝土制品 , 水泥制品 , 建筑打桩柱 , 空心打桩管 , 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 , 建筑材料的销售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混凝土制品、水泥制品、建筑打桩柱、空心打桩管、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建筑材料的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生产经营的项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32209272
- 发证机关: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核准日期:
- 2005-11-11
- 经营期限:
- 2023-05-22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05月23日
- 职员人数:
- 106人
- 注册资本:
- 518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混凝土机械 » 桐乡市混凝土机械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凤鸣
- 顺企编码:
- 6078182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冯渭祥 | 60.0% | 人民币310.800000万元 |
冯建美 | 40.0% | 人民币207.200000万元 |
冯渭祥 | 60.0% | 人民币310.800000万元 |
冯建美 | 40.0% | 人民币207.200000万元 |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08454 | 注册号:272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03-02 | |
投资人变更 | 空白 | 姓名: 冯渭祥;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310.8; 百分比: 60% | 2005-11-1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冯渭祥;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310.8; 百分比: 60% | 姓名: 冯建美;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155.4; 百分比: 30% | 2005-11-1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冯建美; 性别: 女; 住所: ; 证件名称: ; : ; 出资额: 207.2; 百分比: 40% | 企业名称: 杭州华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建华; 出资额: 51.8; 百分比: 10%;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05-11-11 |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冯建美 | 监事 |
冯渭祥 | 执行董事 |
冯建华 | 总经理 |
冯建美 | 监事 |
冯建华 | 总经理 |
冯渭祥 | 执行董事 |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6〕5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6〕5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渭祥,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2209272。 我局于201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5月10日检查时正在生产,搅拌机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厂区东面的明沟排入东围墙外的小河中,经采样检测,东围墙外排放口废水中污染物pH值12.41、化学需氧量(COD)浓度1090mg/L、悬浮物浓度1270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 2016-07-05 | ||
桐环罚字〔2016〕5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6〕5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渭祥,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2209272。 我局于2016年5月12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5月10日检查时正在生产,搅拌机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厂区东面的明沟排入东围墙外的小河中,经采样检测,东围墙外排放口废水中污染物pH值12.41、化学需氧量(COD)浓度1090mg/L、悬浮物浓度12700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6年6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 2016-07-05 |
浙江华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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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先生 在2014-10-28 09:46:09.000 说: :你好,我是德清新市南方水泥厂的营销员,我们南方水泥的质量较高且稳定,价格合适,服务专业到位,如果有采购水泥需要,可以联系我,期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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