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百步镇新生村四组,于2003年12月15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在陆永祥带领下,海盐永达五金配件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五金制造;铝制品、化工填料、电器配件制造、加工,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百步镇新生村四组 -
- 固定电话:
- (0573)6770128
- 经理:
- 陆永祥
- 邮政编码:
- 31431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06833210 |
手机号码 | 139573021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 简称:
- 海盐永达五金配件
- 主要经营产品:
- 五金制造 , 铝制品 , 化工填料 , 电器配件制造 , 加工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金属制品(不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铝制品、化工填料、电器配件制造、加工;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加工(涉及行政审批的凭有效的审批件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247570805592
- 发证机关: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424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08055-9
- 核准日期:
- 2016-08-18
- 经营期限:
- 2053-12-14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12月15日
- 职员人数:
- 20人
- 注册资本:
- 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通用五金配件 » 海盐县通用五金配件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百步镇
- 顺企编码:
- 6022999
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陆永祥 | 60% | 人民币30.0万元 |
钱爱珍 | 40% | 人民币20.0万元 |
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多证合一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2021-09-0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5592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8-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5592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8-18 |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12-15 至 2053-12-14 | 营业期限: 2003-12-15 至 2013-12-14 | 2014-02-1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3-12-15 至 2053-12-14 | 营业期限: 2003-12-15 至 2013-12-14 | 2014-02-17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注册号: 981 | 2007-10-23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981 | 2007-10-23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81 | 2007-10-23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81 | 2007-10-2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金属制品(不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铝制品、化工填料、电器配件制造、加工;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加工(涉及行政审批的凭有效的审批件经营)行业代码: 3582 | 经营范围: 五金制造;铝制品、化工填料、电器配件制造、加工(涉及行政审批的凭有效的审批件经营)行业代码: 3582 | 2007-10-15 |
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陆永祥 | 执行董事 |
陆永祥 | 副董事长 |
钱林福 | 监事 |
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2015]35号 | 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35号 当事人:海盐永达五金配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05078 组织机构代码证:75708055-9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新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陆永祥 职务:总经理 2015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并投产,决定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新生村四组,于1999年注册成立,利用自家宅基地50平方米建设厂房,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小齿轮生产加工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冲压机2台,日生产加工能力为1万只。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振动等污染物,当事人无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2015年1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冲压机产生的噪声、振动对附近居民产生影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并投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4、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5、信访处理单1 份;证明案件来源。 本局于2015年3月26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 2015-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