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总部)位于中国桐乡屠甸,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总部)是一家植绒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独资企业。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总部)经营的植绒畅销消费者市场。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总部)的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总部)经销的植绒品种齐全、价格合理。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总部)实力雄厚,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桐乡市屠甸镇万新村徐家头组 -
- 固定电话:
- (0573)
- 总经理:
- 董卫其
- 邮政编码:
- 314503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88689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
- 简称:
- 屠甸远大植绒
- 主要经营产品:
- 服装布料植绒的加工 , 制造
- 经营范围:
- 服装布料植绒的加工、制造。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3000056787
- 发证机关:
-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 成立时间:
- 2000年11月06日
- 职员人数:
- 35人
- 注册资本:
- 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厂 » 桐乡市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屠甸镇
- 顺企编码:
- 6094481
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董卫其 | 100% | 人民币20万元 |
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210R | 注册号:56787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6-17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董卫其;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岳增贤;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 | 2010-09-2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卫其 | 王明章 | 2010-09-26 |
住所变更 | 住所: 桐乡市屠甸镇万新村徐家头组; 邮政编码: 3145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屠甸镇 | 住所: 屠甸镇万新村徐家头组; 邮政编码: 3145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屠甸镇 | 2010-09-2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董卫其;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岳增贤; 出资额: 2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0-09-2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董事长 首席代表变更 | 董卫其 | 王明章 | 2010-09-26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56787 | 注册号: 611 | 2010-03-16 |
注册号: 56787 | 注册号: 611 | 2010-03-16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王明章 | 岳增贤 | 2010-03-16 |
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董卫其 | 负责人 |
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5〕0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屠甸远大植绒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董卫其,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056787。 现已查明,你单位擅自增加1条植绒线,未重新进行环保审批,未配套建设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且至今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相关章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1月22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于2015年1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意见,我局对部分说明情况予以采纳并酌情给予了考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目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新增设备生产,限期二个月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 2015-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