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建园路83号,于2001年05月11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羊毛衫缩绒的加工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建园路83号
- 固定电话:
- (0573)8825132
- 厂长:
- 王小敏
- 邮政编码:
- 31450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05834888 |
手机号码 | 13736403995 |
座机号码 | 0573-888567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俞娅芬 | 100% | 人民币500万元 |
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范围变更 | 羊毛衫缩绒的加工;羊绒、羊毛制品、针织服装、服饰制品、纺织品、服装面辅料、纺织纱线的生产、销售(含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羊毛衫缩绒的加工;羊绒、羊毛、毛纺原料、针织服装、服饰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7-09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建园路号 | 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建园路号 | 2019-06-10 |
经营范围变更 | 羊毛衫缩绒的加工;羊绒、羊毛、毛纺原料、针织服装、服饰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羊毛衫缩绒的加工。 | 2019-06-1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俞娅芬 | 王爱苏 | 2016-07-06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俞娅芬;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新增] | 姓名: 王小敏;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退出] | 2016-07-06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068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0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06 |
投资者变更 | 俞娅芬 [新增] | 王爱苏 [退出] | 2016-07-0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70681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7-06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俞娅芬;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 姓名: 王小敏;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100% | 2016-07-06 |
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爱苏 | 负责人 |
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5〕126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12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王爱苏,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100625。 我局于2015年7月3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原名为桐乡市濮院缝零缩绒厂,经营范围为羊毛衫缩绒的加工,建设项目于1999年8月经环保审批,审批地址位于濮院镇××村,审批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缩绒机8台、脱水机2台、烘干机6台、DZL2-7锅炉一台(与别的企业合用);2001年厂名更变为桐乡市濮院恒利缩绒厂,建设项目于2001年5月经环保部门审批,更变地址为濮院××桥西;2015年7月31日检查,你单位实际位于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号,检查时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为烘干机11台、脱水机4台、洗衣机15台、丝光机19台、打样机11台,目前日均羊毛衫缩绒加工量12000件;经调查,你单位于2003年7月从××桥搬迁至现址,现址租用嘉兴市××××有限公司厂房从事缩绒生产,现有的建设项目与已审批的不符,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重新报批,已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等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相关章页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9月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关于处罚幅度的规定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命令相关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位于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号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位于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号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依法恢复建设。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 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