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M2-59号,于2003年12月29日在嘉兴成立。公司资金充裕,注册资本450 万元人民币,在邓金松带领下,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1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成衣、绞纱、散毛的喷射染色、羊毛衫、成衣的缩绒整理、羊毛衫的生产销售,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濮院镇毛衫城工业园区M2-59号
- 经理:
- 邓金松
- 经理手机:
- 13605839598
- 邮政编码:
- 31450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88321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
- 简称:
- 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
- 主要经营产品:
- 成衣 , 绞纱 , 散毛的喷射染色 , 羊毛衫 , 成衣的缩绒整理 , 羊毛衫的生产销售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散毛、绞纱、筒纱、成衣、坯布染色;成衣缩绒;坯布后整理;坯布印花;羊毛衫的生产销售;纺织原料(除棉花)、毛纱、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及其制品、皮革制品、羽绒及其制品、床上用品的销售(含网上销售);普通货物运输。
- 营业执照号码:
- 9133048375709757XT
- 发证机关:
-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地区编码:
- 330483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09757-X
- 核准日期:
- 2016-08-19
- 经营期限:
- 2023-12-28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12月29日
- 职员人数:
- 2人
- 注册资本:
- 4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行业:
- 毛染整精加工厂 » 桐乡市毛染整精加工厂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桐乡市 » 桐乡市濮院镇
- 顺企编码:
- 6125164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邓慧 | 93.48% | 人民币934.8万元 |
邓凤仙 | 6.52% | 人民币65.2万元 |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名称变更 | 嘉兴兴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 | 2019-07-31 |
企业类型变更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9-07-31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2053-12-28 | 营业期限至: 2023-12-28 | 2019-07-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李林仙;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潘爱琴;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潘雪强;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蒋学权; : ; 职位: 监事会主席; [新增] 姓名: 邓凤仙;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邓慧;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邓金松;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邓金松;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陈霏霏; : ; 职位: 董事; [新增] | 姓名: 邓凤仙; : ; 职位: 监事; 姓名: 邓金松; : ; 职位: 经理; 姓名: 邓金松; : ; 职位: 执行董事; | 2019-07-3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邓金松 | 邓金松 | 2019-07-3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邓慧;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邓凤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邓慧;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邓凤仙;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8-11-28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18-11-2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散毛、绞纱、筒纱、成衣、坯布染色;成衣缩绒;坯布后整理;坯布印花;羊毛衫的生产销售;纺织原料(除棉花)、毛纱、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及其制品、皮革制品、羽绒及其制品、床上用品的销售(含网上销售);普通货物运输。 | 一般经营项目: 散毛、绞纱、筒纱、成衣、坯布染色;成衣缩绒;坯布后整理;坯布印花;羊毛衫的生产销售;纺织原料(除棉花)、毛纱、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及其制品、皮革制品、羽绒及其制品、床上用品的销售(含网上销售)。 | 2016-08-1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T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1-16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散毛、绞纱、筒纱、成衣、坯布染色;成衣缩绒;坯布后整理;坯布印花;羊毛衫的生产销售;纺织原料(除棉花)、毛纱、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及其制品、皮革制品、羽绒及其制品、床上用品的销售(含网上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成衣、绞纱、散毛的喷射染色;羊毛衫、成衣的缩绒整理;羊毛衫的生产销售。 | 2015-11-16 |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邓金松 | 经理 |
邓凤仙 | 监事 |
邓金松 | 执行董事 |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桐环罚字〔2015〕114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114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松,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028646。 我局于2015年5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筒纱染色、绞纱染色、散毛染色以及坯布后整理加工生产;2015年5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重点源监督性监测,经采样监测,入网口废水中污染物总磷浓度4.76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015年4月份水量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7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陆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2015-07-31 | ||
桐环罚字〔2015〕146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5〕1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松,营业执照证号(副本)330483000028646。 我局于2015年8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筒纱染色、绞纱染色、散毛染色以及坯布后整理等加工生产;2015年7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重点源监督性监测,经采样监测,入网口废水中污染物苯胺类浓度2.64mg/L,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标准1mg/L)。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2015年6月份水量票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2015年10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零肆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 2015-10-22 | ||
桐环罚字〔2016〕03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6〕0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松,营业执照证号(副本)9133048375709757XT。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对你单位涉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 2015年11月30日检查时,你单位绞纱染色、散毛染色、筒纱染色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量已超过全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水处理公司发票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6年1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再次核查时,你单位已自行停止生产。 现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 2016-01-28 | ||
桐环罚字〔2016〕11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桐环罚字〔2016〕11号 当事人(名称):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9133048375709757XT 法定代 表人:邓金松 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废水产生,2015年11月30日检查时,你单位绞纱染色、散毛染色、筒纱染色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废水排放量已超过全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我局于2015年11月30日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2015年12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复查,你单位绞纱、散毛、筒纱等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该行为于2015年12月7日查实。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桐环违改〔2015〕329号《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桐环罚字〔2016〕03号),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整。 我局于2015年12月7日再次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16年1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再次核查时,你单位已自行停止生产。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数额为桐环罚字〔2016〕03号决定书作出的人民币贰万壹仟肆佰伍拾贰元整,计罚日数为自2015年12月1日超到2015年12月7日止;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零壹佰陆拾肆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将罚款缴至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起复议,诉讼,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2016-02-26 |
桐乡市濮院兴盛纺织品染整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魏良 | 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