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

工厂简介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478号,于1990年07月25日在嘉兴成立,我工厂主要提供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复制石墨电极、耐高温吹氧管、合金包芯线、铁全金加工 我们致力于提供的生产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赢未来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478号
固定电话:
(0573)82204876
厂长:
鲁明耀
电子邮件:
290251738@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3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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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290251738@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座机号码0573-8220487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
简称:
冶金炉料
主要经营产品:
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 , 复制石墨电极 , 耐高温吹氧管 , 合金包芯线 , 铁全金加工
经营范围:
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复制石墨电极、耐高温吹氧管、合金包芯线、铁合金加工;炼钢用辅料(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的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
330411000009902
发证机关:
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股份合作制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0年07月25日
职员人数:
29人
注册资本:
55(万元) (万元)
所属行业:
炼铁业 » 秀洲区炼铁业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秀洲区 » 秀洲区嘉北
顺企编码:
6051957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鲁明耀40.91%人民币22.5万元
黄芳春27.27%人民币15.0万元
胡春林18.18%人民币10.0万元
姚志坚10%人民币5.5万元
吴中伟3.64%人民币2.0万元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4463F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4-13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 复制石墨电极、耐高温吹氧管、合金包芯线、铁合金加工;炼钢用辅料(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的销售。行业代码: 3199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销售。经营范围: 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行业代码: 3199兼营: 复制石墨电极、耐高温吹氧管、合金包芯线、铁合金加工。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2009-04-29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 复制石墨电极、耐高温吹氧管、合金包芯线、铁合金加工;炼钢用辅料(国家禁止和限制经营的除外)的销售。行业代码: 3199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销售。经营范围: 电炉炼钢用碳化硅类磨料。行业代码: 3199兼营: 复制石墨电极、耐高温吹氧管、合金包芯线、铁合金加工。经营方式: 制造、加工。2009-04-2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762008-06-19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762008-06-19
注册号: 注册号: 176 2008-06-1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176 2008-06-19
住所变更住所: 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478号 邮政编码: 314001 电话: 220487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嘉兴市秀洲区住所: 嘉兴市城北路长寿弄七号 邮政编码: 314001 电话: 2204876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嘉兴市秀城区2008-06-16
住所变更住所: 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478号; 邮政编码: 3140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嘉兴市秀洲区住所: 嘉兴市城北路长寿弄七号; 邮政编码: 314001;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嘉兴市秀城区2008-06-16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鲁明耀董事长
鲁明耀 总经理
黄芳春董事
胡春林董事
姚志坚监事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的行政处罚

浙嘉地税稽处-2014-5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鲁明耀,经营地址: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478号,登记注册类型:股份合作企业,地税编码:330400001002762,纳税人识别号:330401146504463。 我局于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12月9日对你单位2009年 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在2009年3月31日第70号凭证中列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股东鲁明耀的个人支出98135元,应全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38135元在“管理费用—业务费”中列支,已在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54元(38135×40%),余额22881未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另60000元通过“预提费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年末未作纳税调整。以上共应调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28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0720.25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09年3月31日第70号凭证,列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股东鲁明耀的个人支出98135元,未按规定视同对其进行股利分配,未代扣代缴鲁明耀“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1962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72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补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96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12276.75元。 以上涉及税款40347.25元,加收滞纳金12276.75元,合计5262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2014-01-14
浙嘉地税稽处-2014-5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鲁明耀,经营地址:嘉兴市嘉北工业区秀庄路西478号,登记注册类型:股份合作企业,地税编码:330400001002762,纳税人识别号:330401146504463。 我局于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12月9日对你单位2009年 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在2009年3月31日第70号凭证中列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股东鲁明耀的个人支出98135元,应全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38135元在“管理费用—业务费”中列支,已在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254元(38135×40%),余额22881未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另60000元通过“预提费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年末未作纳税调整。以上共应调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28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经计算少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20720.25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09年3月31日第70号凭证,列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股东鲁明耀的个人支出98135元,未按规定视同对其进行股利分配,未代扣代缴鲁明耀“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八十五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2009年度“个人所得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1962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追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720.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你单位限期补扣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196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12276.75元。 以上涉及税款40347.25元,加收滞纳金12276.75元,合计5262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或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2014-01-14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嘉兴市秀城区冶金炉料厂经营部嘉兴市城北路(嘉兴酒厂营业用房)1995-03-07 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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