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于城镇江渭村,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毛、晴、丝、涤漂染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于城镇江渭村 -
固定电话:
(0573)6459135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张永君
邮政编码:
314308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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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
简称:于城漂染
主要经营产品:毛,晴,丝,涤漂染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毛、晴、丝、涤漂染(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行政审批件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424000010211
发证机关: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0年01月12日
职员人数:25人
注册资本:61(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厂 » 海盐县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厂
所属城市: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于城镇
顺企编码:6086767

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永君80%人民币460万元
郑龙英10%人民币57.5万元
盛虹10%人民币57.5万元

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张永君张永君2019-05-31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永君;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永君;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张永君;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郑龙英;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9-05-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盛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盛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5-31
企业类型变更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9-05-31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于北*组于城镇三联村于北*组2019-05-31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50-01-112019-05-31
管辖单位变更于城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5-31
名称变更海盐县于城漂染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2019-05-31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2050-01-11营业期限至: 2020-01-112017-07-0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3478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8-24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8-2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3478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6-08-24
注册资本(金)变更5755002014-08-15
实收资本变更5755002014-08-1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盛虹; 出资额: 57.5; 百分比: 10%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57.5; 百分比: 10%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460; 百分比: 80%姓名: 盛虹;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80% 2014-08-15
注册资本变更******2014-08-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盛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盛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4-08-15
注册资本变更575( + 15% )5002014-08-15
实收资本变更575( + 15% )5002014-08-15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412008-03-19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412008-03-19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3412008-03-19
注册号: ******** 注册号: ********341 2008-03-1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341 2008-03-19
注册资本(金)变更50061.82008-03-14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盛虹;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400; 百分比: 80%姓名: 盛虹; 出资额: 6.18; 百分比: 10%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6.18; 百分比: 10%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49.44; 百分比: 80% 2008-03-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盛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经理姓名: 盛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2008-03-14
注册资本变更500( + 7096149% )61.82008-03-14
投资人备案姓名: 盛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盛虹;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郑龙英;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永君;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8-03-14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盛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经理姓名: 盛虹;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永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2008-03-14
住所变更住所: 于城镇三联村于北*组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 于城镇江渭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5-10-14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毛、晴、丝、涤漂染(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行政审批件经营)行业代码: 1723经营范围: 行业代码: 17232005-10-1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于城镇三联村于北1组; 邮政编码: 314308; 电话: ****** 、******** 住所: 于城镇江渭村; 邮政编码: 314308; 电话: ****** 2005-10-14

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张永君执行董事
盛虹监事
张永君经理

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2015]16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16号 当事人: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10211(1/1)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84234-7 地址:于城镇三联村于北1组 法定代表人:张永君 职务:董事长 201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决定于2014年11 月15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成立于1993年,2005年8月搬迁至现址。技改扩建项目于2003年11月25日经本局审批同意建设,于2007年8月24日通过本局环保验收。当事人主要从事晴纶、涤纶染色加工,生产能力为6000吨/年。当事人生产设备有绞纱染色机11台,高温斜型缸21台,脱水机12台,烘箱1台,绳状染色机3台,试样机(小样机)10台。毛、晴、涤、纱等染色工艺为:原纱→加膨→进染缸→染色→出缸→脱水→烘干→整理→检验→包装;经编布染色工艺为:白坯布→定型→拉毛→定型→染色→脱水→定型→烫剪→定型→包装。产量20吨/天,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水,污水经处理后入网。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为:生产废水→集水调节池→好氧曝气池→加药(聚合氯化铝)→沉淀池→排入污水管网。目前污水排放量700吨/天。2014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入网口污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氨氮浓度为27.4 mg/L,超过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表1间接排放限值的0.37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勘察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5、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 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排污核定通知书1份; 9、污水排放量证明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及环保验收许可决定复印件。 本局于2014年3月18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经核定,当事人应缴排污费基数为4140元/年,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壹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 日2015-03-27
盐环罚[2015]4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4号 当事人: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10211(1/1)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84234-7 地址:于城镇三联村于北1组 法定代表人:张永君 职务:董事长 2014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于城镇三联村北1组,成立于1993年6月,技改项目于2003年11月25日通过本局审批同意建设,2007年8月24日通过本局“三同时”验收。当事人主要从事晴纶、涤纶染色加工,年生产能力为6000吨。生产污水处理后排入管网,污水排放量为600吨/天。2013年12月18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污水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入网污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氨氮浓度为29.5 mg/L,超过GB4287-201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间接排放标准的0.48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勘察笔录1 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 3、调查询问笔录1份; 4、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 5、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 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 7、授权委托书1份; 8、排污核定通知书1份; 9、污水排放量证明1份。 我局于2015年1月23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经核定,当事人应缴排污费基数为5316元/年,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壹万壹仟柒佰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2015-02-02
盐综执罚决字[2016]17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综执罚决字[2016]1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未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所在地块内建设建筑、构筑物,建筑物(一):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12米,宽4.8米,建筑面积为57.6平方米;建筑物(二):一层,呈L形,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95平方米;建筑物(三):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14.5米,宽5.2米,建筑面积75.4平方米;建筑物(四):一层,呈不规则形,彩钢板结构,东西最长10.8米,南北最长68.5米,建筑面积715.8平方米;建筑物(五):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11米,宽10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构筑物(六):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6.2米,宽9.4米,建筑面积58.28平方米;建筑物(七):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7.1米,宽6.1米,建筑面积43.31平方米;构筑物(八):一层,呈L型,砖混结构,东西最长20米,南北最长10.5米,建筑面积172.88平方米;构筑物(九):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12.4米,宽5.4米,建筑面积66.96平方米;构筑物(十):一层,呈圆柱体,砖混结构,直径9米,建筑面积63.58平方米;构筑物(十一):一层,呈长方体,砖混结构,长7.1米,宽8.1米,建筑面积57.51平方米;建筑物(十二):一层,呈长方体,彩钢板结构,长14.5米,宽25.8米,建筑面积374.1平方米。建筑物(一)的用途为配电房;建筑物(三)、(五)的用途为储物间;建筑物(二)的用途为锅炉房;建筑物(四)的用途为工艺设备间;构筑物(六)、(八)、(九)、(十)、(十一)为污水处理池,建筑物(十二)的用途为污水处理间;建筑物(七)的用途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间。 建筑物(一)开工时间为2006年9月21日,建筑物(二)开工时间为2004年7月3日,建筑物(三)开工时间为2008年3月4日,建筑物(四)开工时间为2011年5月1日,建筑物(五)开工时间为2006年4月1日,构筑物(六)、(八)、(九)、(十)、(十一),建筑物(十二)开工时间为2005年2月1日,建筑物(七)开工时间为2008年7月8日,到现在均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建筑物(一)到建筑物(十二)的总建筑面积为1990.42平方米。建筑物(一)到建筑物(十二)的工程总造价为 41642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5年11月26日制作的现场勘查共有1份12页(包括现场勘查笔录3页、照片8页16张、以及现场示意图1页),证实了勘查时间,勘查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15年12月2日制作的当事人的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5页,证实了当事人在于城镇三联村于北1组开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工程总造价共计416420元的事实; (3)2015年12月4日制作的施工个体户的陈述(董海平的询问笔录)1份2页,证实了其为当事人在于城镇三联村于北1组开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4)2015年12月28日制作的当事人的补充陈述(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2页,解释了当事人在于城镇三联村于北1组开工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工程总造价相对便宜的原因; (5)2015年12月7日向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函,2015年12月15日收到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复,证实了该建筑物所在位置在于城镇规划区内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实; (6)2015年12月21日向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调查取证联系补充函,2015年12月25日收到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复证实了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内涉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均在规划所要求的控制指标范围内; (7)2015年12月29日收悉浙江鸿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利用闲置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均符合规划要求,总体布置符合消防规划; (8)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有2015年12月2日提取的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1页、土地证复印件1份2页、房产证复印件1份3页、法定代表证明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施工个体户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施工协议复印件1份7页、工程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7页等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综执先告字[2015]于0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建造建筑物(一)、建筑物(二)、建筑物(五)、构筑物(六)、(八)、(九)、(十)、(十一),建筑物(十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建造建筑物(三)、建筑物(四)、建筑物(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筑物的违法事实。根据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函复,海盐县于城漂染有限公司内涉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均在规划所要求的控制指标范围内,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和《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应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但因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时应以从轻原则进行处罚,所以应依据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建造建筑物(一)、建筑物(二)、建筑物(五)、构筑物(六)、(八)、(九)、(十)、(十一),建筑物(十二)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上述建筑物建设工程总造价295270元 7% 即人民币20668.9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建造建筑物(三)、建筑物(四)、建筑物(七)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上述建筑物建设工程总造价121150 元 7% 即人民币元8480.5的罚款。 建筑物(一)至建筑物(十二)共计罚款:29149.4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盐支行;帐号:3300 1637 1350 5000 8291 0134;账户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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