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秦山镇金城三路,于1997年12月10日在嘉兴成立。在杭燕伟带领下,海盐福达紧固件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7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橡塑制品,紧固件,汽配,摩配,电动工具,金属材料,建材,装璜材料,轻纺原料,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秦山镇金城三路 -
经理:
杭燕伟
经理手机:
13511281177
邮政编码:
3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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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简称:
海盐福达紧固件
主要经营产品:
橡塑制品 , 紧固件 , 汽配 , 摩配 , 电动工具 , 金属材料 , 建材 , 装璜材料 , 轻纺原料
经营范围:
紧固件、模具、金属制品(不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及需要行政审批事项)、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动工具、电线电缆、焊丝、焊条、焊接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和针织品及原料(不含蚕丝、蚕茧、棉花)、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
营业执照号码:
330424000008966
发证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1997年12月10日
所属行业:
紧固件、连接件 » 海盐县紧固件、连接件
所属城市黄页:
嘉兴企业网 » 海盐县 » 海盐县秦山镇
顺企编码:
6063512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凯云81.17%人民币250万元
张跃良16.01%人民币49.3万元
何敏华2.82%人民币8.7万元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材料制造;紧固件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模具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日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紧固件、模具、金属制品(不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及需要行政审批事项)、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动工具、电线电缆、焊丝、焊条、焊接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制造、加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和针织品及原料(不含蚕丝、蚕茧、棉花)、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日用品(不含需前置审批项目)、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09-26
行业代码变更3499: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3482:紧固件制造2021-09-26
名称变更嘉兴创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2021-09-26
经营范围变更紧固件、模具、金属制品(不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及需要行政审批事项)、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动工具、电线电缆、焊丝、焊条、焊接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制造、加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和针织品及原料(不含蚕丝、蚕茧、棉花)、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日用品(不含需前置审批项目)、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紧固件、模具、金属制品(不含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塑料制品(不含废旧塑料及需要行政审批事项)、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电动工具、电线电缆、焊丝、焊条、焊接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品和针织品及原料(不含蚕丝、蚕茧、棉花)、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日用品(不含需前置审批项目)、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学试剂)销售。2018-07-10
法定代表人变更张凯云杭燕伟2018-02-28
住所变更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城三路秦山镇金城三路2018-02-28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张凯云;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张凯云;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张慧虹;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张慧虹;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2018-02-2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何敏华;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张凯云; :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张凯云; : ; 职位: 经理 [新增]姓名: 方燕峰;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杭燕伟; :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杭燕伟; : ; 职位: 经理 [退出]2018-02-28
投资人备案姓名: 何敏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跃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张凯云;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杭晨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杭燕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张慧虹; ; 百分比: .% [退出]2018-02-28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548474632017-09-26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杭燕伟执行董事
方燕峰监事
杭燕伟经理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盐环罚[2015]70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2015]70号 当事人: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08966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84746-3 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秦山镇金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杭燕伟 2015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决定于2015年5月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城三路,主要从事钢材拉丝加工、紧固件加工及电焊条生产。配套有酸洗、磷化加工生产线一条。目前钢材拉丝产量600吨/月,盐酸使用量为30吨/月。2015年5月8日6时45分当事人酸洗磷化车间工人朱少西、李树才在向酸洗槽加入浓盐酸时由于泵与PVC管连接处损坏造成盐酸泄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导致部分盐酸及场地冲洗废水通过厂区内雨水管道排放至附近河道。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5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酸洗磷化车间操作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代表人、授权代表及酸洗磷化车间操作工身份; 4、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情况。 5、现场勘察笔录2 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6、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7、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2份;证明当事人发生盐酸泄漏事故后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 8、抽样取证通知书; 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 本局于2015年7月18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伍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30日2015-07-30
盐环罚字[2016]4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字[2016]4号 当事人: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08966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84746-3 地址:海盐县秦山镇金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杭燕伟 职务:总经理 2016年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城三路2号,主要从事紧固件螺丝生产及钢材拉丝生产。目前螺丝产量为100吨/月,钢材拉丝产量为500至600吨/月。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2016年1月18日,当事人因废水总排放口管道堵塞,致使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雨管道排放至附近河道。厂区南侧雨水排放口采集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CODcr浓度为123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的0.23倍。厂区北侧雨水排放口采集的废水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锌浓度为22.4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的10.2倍。总铁浓度为15.4 mg/L,超过DB33/844-2011《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表1特别排放浓度限值15.4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废水的环境违法事实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各1 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6、抽样通知书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排放的废水已抽样取证; 7、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 8、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经环保审批。 9、2015年1月至12月自来水发票复印件12份;证明当事人2015年自来水用量情况。 本局于2016年3月14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规定时间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非主观恶意跑冒滴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本局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肆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3 月25日2016-03-25
盐环罚字[2016]48号县环境保护局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字[2016]48号 当事人: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424000008966 组织机构代码证:25484746-3 地址:海盐县秦山镇金城三路 法定代表人:杭燕伟 职务:总经理 201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决定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县秦山街道金城三路2号,主要从事紧固件螺丝生产及钢材拉丝生产。钢材拉丝产量为30吨/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2016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正常,污水经处理后排入管网,入网口采集的废水样品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pH值为3.89,总锌浓度为18.4mg/L,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的2.11个单位、2.68倍。氨氮浓度为101 mg/L,超过DB33/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表1限值1.89倍。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 4、现场勘察笔录1 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6、检测报告和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及收到报告日期; 7、当事人2016年2月自来水用量证明1份、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2016年2月污水入网量; 8、排污核定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量核定及排污费基数计算情况;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本局审批。 本局于2016年6月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要求。 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经核定,当事人应缴排污费基数为10836元/年,本局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捌仟捌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海盐县工商银行(名称: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3日2016-06-13

海盐福达紧固件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嘉兴福达焊材有限公司张慧虹海盐县秦山镇金城三路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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