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位于丝绸之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周王庙镇陈桥村二组34号,于2003年08月05日在嘉兴成立。在邵春荣带领下,森禾种业已经为客户提供了22年优质的服务,公司主要提供花卉、林木种子和苗木、草坪草种子、经常林种穗和苗木、瓜果和蔬菜种子的生产、销售;农林园林机械、农具、温室大棚、遮阳网、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农林产品农作物副产品的销售;园林绿化和农林工程规划、设计、施, 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周王庙镇陈桥村二组34号 -
- 固定电话:
- (0573)7537755
- 经理:
- 熊金铭
- 邮政编码:
- 314407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3-8753370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 简称:
- 森禾种业
- 父公司
- 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花卉 , 林木种子和苗木 , 草坪草种子 , 经常林种穗和苗木 , 瓜果和蔬菜种子的生产 , 销售 , 农林园林机械 , 农具 , 温室大棚 , 遮阳网 , 花盆 , 天然及人造景石 , 农林产品农作物副产品的销售 , 园林绿化和农林工程规划 , 设计 , 施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花卉、林木、草坪、蔬菜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植物栽培基质、有机肥的研究、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481000038282
- 发证机关: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08月05日
- 职员人数:
- 12人
- 所属行业:
- 林业 » 海宁市林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嘉兴企业网 » 海宁市 » 海宁市周王庙镇
- 顺企编码:
- 6118953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负责人变更 | 姚素亚 [新增] | 邵春荣 [退出] | 2020-05-09 |
经营范围变更 | 花卉、林木、草坪、蔬菜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植物栽培基质、有机肥的研究、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花卉、林木、草坪、蔬菜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植物栽培基质、有机肥的研究、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 2018-07-27 |
名称变更 | 浙江森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 2018-07-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2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768L | 注册号:38282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6-09-28 |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花卉、林木、草坪、蔬菜的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植物栽培基质、有机肥的研究、开发、销售和技术咨询;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花卉、林木种子和苗木、草坪草种子、经济林种穗和苗木、瓜果和蔬菜种子的生产、销售(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5日、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6日);农林园林机械、农具、温室大棚、遮阳网、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农林产品农作物副产品的销售;园林绿化和农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花卉、林木种子的科研开发。 | 2012-07-02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38282 | 注册号: 559 | 2008-10-2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邵春荣 | 熊金铭 | 2008-10-24 |
注册号: 38282 | 注册号: 559 | 2008-10-24 | |
经营范围变更 | 空白 | 经营范围: 花卉、林木种子和苗木、草坪草种子、经济林种穗和苗木、瓜果和蔬菜种子的生产、销售;农林园林机械、农具、温室大棚、遮阳网、花盆、天然及人造景石、农林产品农作物副产品的销售;园林绿化和农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花卉、林木种子的科研开发。行业代码: 0122 | 2008-10-24 |
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
海市监处字〔2016〕Z25号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特种设备(锅炉)外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仍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锅炉),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 2016-03-24 |
最新咨询
沈明杰 在2015-01-22 10:31:39.000 说: :你们公司需要新鲜的猪粪么?
管理留言和查看联系方式请登录后台